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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 2007-11-12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交通厅运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市、州运管处: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管理工作,推动规范化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树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文明礼貌的教学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了《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推动规范化教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树立以人为本、优质服务、文明礼貌的教学作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分工与职责是:
  (一)省运管局负责领导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运管处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驾校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
  (三)驾校负责做好本单位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建立考核档案,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六条   基本情况包括教练员的驾驶证准驾类别、教练员证准教类别、准教车型、任教的驾校等。

    第七条   教学业绩包括培训学员的数量、结业考试和驾驶证各科目一次考核合格率等。

    第八条   教学质量排行情况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驾校公布的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榜上的名次。

    第九条   参加再教育情况是指参加驾校、协会或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脱岗培训的内容(职业道德、法律法规、驾驶新知识和新技术、相关业务等)、时间和考核情况等。

    第十条   不良记录包括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教学大纲、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使用IC卡、廉洁施教、服务质量的情况和教学中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总分为100分。各项考核内容分值分别为基本情况10分,教学业绩20分,教学质量排行情况20分,参加再教育情况10分,不良记录40分。具体考核标准见《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1)。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教练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进行扣分,但考核中被扣的分数不能超过该项分值。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中应对教学质量好、参加各种比赛获得较好名次、被评为行业先进个人等有特殊贡献、表现出色的教练员加分,但累计加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第四章 考核实施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1月至3月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公布教练员排名情况。驾校对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应每月进行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教练员应当对自身教学质量信誉进行自我考核,填写《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于考核周期次年1月15日前交给所在驾校。

    第十六条   驾校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中应根据教练员的每月考核情况和教练员自查情况及脱岗培训、定期评议、不良记录等,填写《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于考核周期次年1月31日前提交给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驾校上报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后,应对驾校教练员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将评分情况记入《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附件1)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实施考核时如发现教练员有违法违规行为除按标准扣分外,还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定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教练员的自我考核、驾校提供的考核资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日常监管的记录和直接考核的情况综合评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分数。

    第二十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教练员的考核成绩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驾校应按有关规定对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教练员,驾校要重新组织培训和考试,进行再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执教。

    第二十二条   凡拒绝参加质量信誉考核、进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黑名单、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期内发生较大以上并负主要责任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教练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按规定取消其执教资格。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教练员人数的比例和考核的名次评定优秀教练员。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按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教练员人数的5%至10%评定为市、州级优秀教练员。省运管局按各市、州优秀教练员人数的5%至10%评定为省级优秀教练员。

    第二十四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运管局报送上一个考核周期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汇总表》(附件3)。省运管局将《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表》(附件2)存入教练员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人员在填写考核表上的考核记录时可用代码,代码由三位数字组合,分别是《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中的项目序号。第一位代表考核内容项次,第二、三位分别代表考核内容的大小目次。例如,5-1-6,其中5代表不良记录,1代表执行教学大纲,6代表理论教练员不使用多媒体软件教学。

    第二十六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考核结束后应当把考核情况通过驾校反馈给教练员,并公布扣分、加分分值,扣分、加分项目应附简要说明。教练员加分项目由驾校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加盖提供材料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七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年度向社会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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