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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2-25 生效日期: 1985-02-2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明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和要求,以利于开展商标使用合同的管理工作,现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注意事项》发给你们。 
  从1985年5月1日起,各地申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请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办理。 
 
  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注意事项 
 
    为了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规定如下注意事项 



    第一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签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者,必须备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和许可合同备案表各3份,送交被许可人所在地和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1份存查,另一份经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商标局备案。 

    第三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人必须是该商标的注册人。 
  (2)许可使用的商标,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名称、图形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在注册商标办理续展后,合同双方要求继续保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的,应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填报许可合同备案表。 
  (4)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原订有效期内,合同内容有变动或解除许可合同的,应由合同双方协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商标局提出书面声明。 
  (5)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的应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出口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除不得违背上述要求外,还应符合《出口商品商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关联法规    

    第四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副本,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的两个月内,送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存查并报商标局备案。超过期限者,商标局不予备案。 

    第五条   合同经审核,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予公告:不符合的,不予备案,经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退回合同当事人,合同双方当事人改正后可重新报请备案。 


  附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许可____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_(章) 被许可人___(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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