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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大河家水电站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区停止新建项目禁止迁入人口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0 生效日期: 2007-08-10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2007]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大河家水电站工程是“十一五”期间全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为使大河家水电站工程顺利开工,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大河家水电站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区停止新建项目禁止迁入人口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大河家水电站位置及范围区域
  大河家水电站位于我省民和县与甘肃省积石山县交界的黄河干流上,水库正常高蓄水位1783米,总库容390万立方米,总装机容量120兆瓦。
  大河家水电站工程占地涉及民和县官亭镇赵木川、河沿2个村,拟占用土地总面积906.03亩(其中征收土地77.51亩、临时用地828?52亩)。
  大河家水电站水库淹没涉及民和县官亭镇赵木川、河沿2个村,拟占用土地总面积233.8亩。
  大河家水电站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具体范围以枢纽及配套工程永久征地范围图、淹没影响区界限图为准。
  二、民和县政府要会同业主单位收集被征(占)用土地范围内地类、地上附着物等的影像资料并进行公示,作为认定现状的依据。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个人、集体或单位在大河家水电站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范围内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项目。禁止进行房屋及各类附属建筑物的建设,不得改变水库淹没区范围内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和影响水电站建设的活动。不得进行以下建(构)筑物的建设: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加工场、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道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纪念碑等。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抢开、抢种、抢栽、抢建”的,征地补偿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违法开发“四荒”土地的,征地补偿时一律不予补偿。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未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又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治理开发“四荒”地承包合同,擅自开发“四荒”土地的;
  (三)未取得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的。
  五、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未依法办理手续、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的,一律不予认可补偿,并由民和县政府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河家水电站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区内乡(镇)、村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淹没区内的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允许迁入外,凡本通告发布之日后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计入实物指标,不按移民对待,不负责搬迁安置,不享受后期扶持。
  七、对借工程征地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闹事,给搬迁工作制造障碍,阻碍重点建设工程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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