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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3 生效日期: 2007-11-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晋建审字[2007]41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工集团,山西路桥集团,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册管理体制
  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初审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和中央驻晋建筑业企业的主管局(以下简称核验部门),按资质申报程序,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接收、核验原件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工作由核验部门负责接收、核验原件以及汇总上报等工作,省建设厅填报初审意见,并报建设部审批。
  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证书补办更换等工作,由核验部门负责接收、核验原件、填报初审意见以及汇总上报,省建设厅依据建设部授权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
  核验部门上报时,需出具上报函和申请注册人员汇总表(分按企业和按专业两种)书面文档及其电子版。
  三、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申请初始注册同时申请多专业注册的,还应当提交注册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变更注册
  (一)省内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以及相应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二)跨省变更注册的的申报程序:
  1、入晋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企业资质申报程序,由现聘用企业报核验部门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建设厅审查办理。
  2、出晋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经由核验部门初审上报省建设厅,交回执业印章。省建设厅在办结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汇总表》(附表3-3)报建设部备案。
  五、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类表格均由注册系统自动生成;
  (二)企业应当将《企业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作为本企业注册人员申报材料的首页,按汇总表中的申请人序号一一对应排序;
  (三)提交材料目录,并标明页码;
  (四)各类表格和材料附件统一使用A4纸;
  (五)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申请表与初审意见表、材料附件依顺序装订成册,另一份申请表依顺序单放。申请一级建造师铁路、公路、港航、水利、通信、民航专业的,还应另行提交一份注册申请表与材料附件;
  (六)企业将注册申请人员的一寸红底彩色照片,按汇总表顺序在A4纸上粘贴,照片的下方标明姓名及序号;核验部门按企业汇总表顺序将照片单独装订成册;
  (七)装订顺序
  1、汇总表(制表人、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个企业多人申报一份即可);
  3、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4、初审意见表;
  5、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
  8、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同一企业多人申报,按汇总表人员顺序依次排放上述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及核验部门的原件审核章,并由审核人签字。企业申请注册材料应装在档案袋中,并标明申报地区、企业名称、申报专业及对应人数、联系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有关信息。
  六、省建设厅受理时间
  省建设厅每月上旬(“五一”、“十一”长假顺延三个工作日)受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由厅综合处(政务大厅)统一集中受理。
  七、身份认证锁有关问题
  (一)企业使用原有的资质身份认证锁第一次进入“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时,需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填写并提交企业信息后,其信息将不能修改。如需修改,须书面传真加盖企业印章的修改申请至省建设厅综合处办理。
  (二)尚未购买企业资质身份认证锁的企业,请尽快向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58933447、58933575)联系购买。
  (三)一级建造师注册系统设置了市级管理版用户,我厅已为各市建设局(建委)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申请了2把身份验证锁,建设部每把锁统一收费为300元,共600元。我厅将另行安排注册系统培训工作。请各市确定一名一级建造师网上注册申请审查人员,将其姓名、办公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于2007年11月18日前上报省建设厅综合处。
  八、工作要求
  (一)鉴于我省一级建造师首次初始注册工作量大面广,直接关系到企业资质和生产经营,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山西建工集团,山西路桥集团,中央直属驻晋企业等相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把我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传达到有关企业和个人。
  (二)要认真研究部署初始注册申报工作,制定好受理工作方案。核验部门应尽快公布受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并做好咨询服务。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
  九、其它
  (一)一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核验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省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并报建设部备案。
  (二)有关“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方面的技术问题等,可直接向建设部信息中心咨询(电话:010―58934354 、58934305)。
  (三)省建设厅一级建造师注册受理、咨询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马永华
  联系电话:0351-3581317
  传  真:0351-3580137
  电子邮箱:mayonghua_2003@163.com

山西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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