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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13 生效日期: 2007-11-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濮政办[2007]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6〕1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濮阳实际,特制定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政府支持范围,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目标
  加快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县(区)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管理养护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建议计划,审批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监督和考核全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监督和考核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对省、市养护补助资金、养护项目、养护质量、进度负总责。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组织养护工程的实施,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乡(镇)政府应成立专门的养护组织,明确专人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按照谁种植、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由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公路绿化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公路沿线宜林路段进行绿化,并由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目标管理。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完成管理养护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管理养护任务、出现失养甚至造成农村公路严重损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及使用
  (一)资金来源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资金主要由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补助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
  1.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我市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
  2.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汽车养路费,对农村公路中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大、中修专项养护工程的资金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 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 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 元。
  3.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市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800 万元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步增加。各县(区)人民政府按上年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的1.5%-3%列支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支额度不足1.5%的,由市财政从税收返还中扣足。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收入中也应安排必要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据区域内所辖县道、乡道和村道里程自行确定。鼓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以“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资金或投工投劳支援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4.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吸引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捐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拨付
  1.省级财政预算内(含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由省实行对县(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超支不补,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解决。
  2.市级财政预算内(含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市级分成)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大中修专项工程。
  3.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水毁工程以及大中修工程的补助。
  (三)资金使用管理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项目建议计划,市发改部门立项下达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改部门的项目计划将养护资金直接拨付项目法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全额用于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交通、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其合理有效使用和安全。
  四、管理养护运行机制
  (一)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在农村公路养护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管理分类运作机制,降低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县道养护和乡道、村道中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大中修、防护、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实行计量支付,合同管理。乡道、村道的日常保养应结合当地实际,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沿线村民。对于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也可采取聘用、委托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县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乡道、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扩大超限运输治理的覆盖面,逐步在重要农村道路上依法设立固定超限检查站,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依法保护路产、路权,检查、制止和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五、管理机构和人员分流
  (一)管理机构
  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2007〕27 号)精神,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名称为濮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所,规格相当于副科级。市、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由市编制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豫编〔2007〕27 号文件确定的核编原则重新核定,内设机构设置按省编制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人员分流
  对富余人员的分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鼓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到企业工作,自愿辞职的、要求调出的、符合病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提前退休和事转企人员,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1.提前退休人员
  到2007 年10 月31 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内正式职工工龄达到2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少于5 年(含5 年),或工龄达到30 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在改制时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原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事业养老保险关系,编制转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起至2007 年10月31 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补缴;原参加养老保险的,编制转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起至2007 年10月31 日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原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仍按事业养老保险执行,原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自编制转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之日起,转为事业养老保险。编制转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和个人负担。以上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免缴滞纳金。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个人部分由个人负担)和领取的养老金,由所在单位一次性缴纳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2.事转企人员
  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后,事转企的人员转为企业身份,执行企业效益工资,退休后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标准核发养老金。事转企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自2007 年10 月31 日起,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编制转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起至2007 年10 月31 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补缴;原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转为企业养老保险,编制转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起至2007 年10 月31 日前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仍按企业养老保险执行,编制转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起至2007 年10 月31 日前有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分别按规定比例补缴。编制转入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原单位和个人负担。以上需补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免缴滞纳金。
  六、组织领导
  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人事、编制、劳动等部门,周密部署,积极推进,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要在2007 年12 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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