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1 生效日期: 2007-11-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藏政办发[2007]99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订的《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的通知》(藏政发〔2007〕51号)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方案”)规定,为全面组织实施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西藏二次调查),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西藏二次调查的总体目标是,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现有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全面查清西藏自治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
  西藏二次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全区农村各类土地的利用状况;开展城镇土地调查,掌握城市、县城所在地城镇土地状况;开展基本农田状况调查,查清全区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在调查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具体任务如下:
  1.农村土地调查。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全国方案”要求,在重点“涉农”地区开展1∶1万比例尺,其他地区开展1∶5万比例尺的农村土地调查。调查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位,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以正射影像图为调查底图,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利用状况;查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2.城镇土地调查。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调查城市、县城所在地的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地类和面积等利用状况,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3.基本农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依据西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汇总统计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上证,造册。
  4.专项用地统计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收集利用有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5.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建设全区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于一体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二、组织实施
  全区土地调查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地(市)、县(市、区)必须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包括国土、发展改革委、财政、监察、民政、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统计、测绘等部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方面的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涉及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各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负责;涉及民政勘界、城镇建设、水利、林业、基本农田和农用地、环保、基础测绘成果等资料由各级民政、建设、水利、林业、农业、环保、测绘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统计部门负责。负责各项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自治区、地(市)、县都要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调查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负责全区的技术指导、检查验收。
  三、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工作内容
  西藏二次调查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开展前期准备。
  2.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
  3.获取遥感影像资料。
  4.制作调查底图。
  5.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
  6.开展基本农田调查。
  7.开展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8.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
  9.开展调查成果汇总。
  10.开展调查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
  11.开展调查工作总结和成果上报。
  (二)责任分工
  1.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单位负责的工作。
  (1)开展技术培训。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提供的培训教材,开展对承担西藏二次调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2)制作西藏区域内的调查底图。
  国家测绘局西部测图工程覆盖西藏自治区约80%的面积,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可直接利用这部分区域西部测图工程购置的遥感影像资料,在此基础上制作土地调查底图。
  (3)制作县级调查界线图并计算控制面积。
  在第二次全国调查办公室规定的西藏自治区调查控制界线和控制面积的基础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自治区以下行政勘界资料,制作全区数字化县级调查界线图,并制作全区到县(市、区)的自治区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依此计算各县调查区域控制面积。
  (4)负责西藏区域内耕地坡度分级和自治区田坎系数的测算。
  (5)开展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调查工作。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西藏自治区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实施办法》,开展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调查。
  (6)协助西藏自治区完成基本农田调查。
  在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西藏自治区提供的基本农田划定资料,将基本农田图斑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
  (7)负责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
  依据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和规范,完成西藏自治区土地调查三级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
  (8)开展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利用相关资料,统计汇总西藏自治区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9)组织成果的自检。
  根据第二次全国调查的有关规定和西藏自治区检查验收办法,在西藏各级政府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下,组织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协助西藏二次调查办公室完成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
  (10)负责提供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所使用工作底图,即调查区域比例尺的影像现状图。
  2.西藏自治区负责的工作。
  (1)开展宣传工作。
  西藏二次调查办公室分阶段组织、部署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宣传工作,面向全区开展宣传。
  (2)开展西藏自治区、地(市)、县二次调查行政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训。
  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国家编写的培训教材以及制定的补充规定,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的调查任务,对相关的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3)提供自治区以下调查区域行政界线。
  以行政区域勘界资料为基础,确定自治区以下地(市)、县级行政区域的调查界线。
  (4)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利用全国二次调查办提供的影像图,在西藏农村土地调查队伍的帮助下,组织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其中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应该在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之前一个月提供给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单位。
  (5)组织开展基本农田调查。
  援助农村土地调查队伍在外业进行现状调查、实地核查地类时,确认基本农田图斑,由调查技术人员将其调绘到工作底图上。
  (6)开展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协助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单位完成专项用地统计调查,统计汇总西藏自治区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7)负责自治区以下成果的预检和验收。
  西藏自治区县级调查成果、地(市)级汇总成果,由西藏二次调查办公室组织预检和验收,重点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中图斑、线状地物与DOM的一致性检查。
  (8)负责西藏二次土地调查成果的汇总和上报。
  3.地(市)级负责的工作。
  (1)组织本辖区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协助调查专业队伍进行县级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汇总、抽检、初检。并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界线勾绘到工作底图上。
  (2)城镇土地调查工作。在全区统一城镇土地调查队伍招投标的基础上,配合调查队伍,组织人力完成本辖区县城以上所在地的城镇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调查,并筹集相应的权属调查费用。
  (3)辖区内开发区调查。开发区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要重点掌握真实准确土地利用情况的区域。组织完成辖区内国家级、自治区级开发区土地调查。开发区调查在城镇土地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内容包括开发区各类产业用地面积、空间布局和结构,土地利用强度、集约度等。由援助西藏农村调查单位制作开发区土地利用挂图。
  (4)配合专业调查队伍开展基本农田调查。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影像图的实地调查,将基本农田图斑调绘到工作底图上,并进行登记,核算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相应状况。
  (5)组织实施其他工作。包括本辖区土地调查宣传工作、技术指导、总结表彰及其他有关实施保障等工作。
  4.县(市、区)负责的工作。
  (1)完成农村土地调查。协助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和分布情况;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查清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以及农、林、牧场等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调查;完成土地权属界定协议书的签订。
  (2)完成基本农田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基础上,开展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基本农田规划、划定和调整的资料,协助调查队伍将基本农田地块上图、登记造册。
  (3)城镇土地调查。协助调查队伍完成县城所在地城镇及县级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城镇土地调查,组织人力完成县城土地权属调查,并筹集相应的土地权属调查经费。
  (4)组织实施其他工作。包括土地调查宣传工作,组织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等项目的自检自查、总结表彰及其他等有关工作。
  四、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法
  (一)总技术路线
  1.基于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
  农村土地调查以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GPS等技术手段引导下,实地对每一块土地的地类、权属等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并详细记录,绘制相应图件,填写外业调查记录表,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以外业调绘图件为基础,采用目视解译与计算机自动识别相结合的信息提取技术,对每一地块的形状、范围、位置进行数字化,准确获取每一块土地的界线、范围、面积等土地利用信息。
  城镇土地调查充分运用全球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大比例尺权属调查及地籍测量,准确确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等信息。城镇土地调查尽可能采用解析法。
  2.采用多源、多分辨率遥感数据。
  采用多平台、多波段、多信息源的遥感影像包括航空、航天获取的光学及雷达数据,以满足西藏自治区同时兼有1∶1万和1∶5万调查比例尺的需要,另一方面保证在2009年规定的时间点内获取全覆盖的遥感影像并完成调查任务。采用基于DEM和GPS控制点的微分纠正技术,提高影像的正射纠正几何精度;采用星历参数和物理成像模型相结合的卫星影像定位技术和基于差分GPS/IMU的航空摄影技术,实现对无控制点或稀少控制点地区的影像纠正。
  3.统一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方法。
  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并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范,逐图斑录入调查记录,并对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数据和图斑属性的表单数据进行属性联结,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
  以地理信息系统为图形平台,以大型的关系型数据库为后台管理数据库,存储各类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实现对土地利用的图形、属性、栅格影像空间数据及其它非空间数据的一体化管理,借助网络技术,采用集中式与分布式相结合方式,有效存储与管理调查数据。考虑到土地变更调查需求,采用多时序空间数据管理技术,实现对土地利用数据的历史回溯。另外,由于土地调查成果包括了土地利用现状数据、遥感影像数据、权属调查数据以及土地动态变化数据等,数据量庞大,记录繁多,采用数据库优化技术,提高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的运行效率。
  4.基于网络的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技术。
  借助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框架,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先进、高速、大容量的全区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按照“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结构分级实施,实现各级互联和数据的及时交换与传输,为国土资源日常管理提供信息支撑,为各相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土地基础信息和应用服务。
  5.土地调查的比例尺精度。
  农村土地调查一江三河流域及昌都地区部分涉农重点县以1∶1万比例尺为主。其余地区按照1∶5万比例尺开展农村土地调查。
  在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开展大比例尺调查。全区城镇、开发区、工业仓储等城镇土地调查采用1∶500比例尺。
  (二)农村土地调查的技术流程(见以下流程表)
  (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方法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是对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等分布和利用状况的调查。本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的具体方法如下。
  1.全野外调绘法是利用调查底图直接进行外业调查的调绘方法。调查人员携带调查底图到实地,在GPS/PDA等技术手段支持下,将影像所反映的地类信息与实地状况至对照、识别,将地类和界线调绘在调查底图上,并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
  2.综合调绘法是内外业相结合的调绘方法。具体做法是:影像比较清晰而无土地利用数据库时,直接对影像进行内业解译;当有完善的土地利用数据库时,可直接利用已有土地利用数据库与调查底图(DOM)套合进行解译,并依据影像对界线进行调整。然后进行外业调查,核实确认内业认定直接标绘上图的界线及地类。内业不能够确定的界线及地类,需经外业实地调绘上图。对新增地物应进行补测。最后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形成原始调查图件和资料。
  五、农村土地调查
  农村土地调查覆盖完整的调查区域,其中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单一地类图斑调查。
  (一)权属调查的要求
  1.基本原则。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到村。按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1)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完备且与实地一致的,原资料可直接使用,不需要重新进行权属调查。
  (2)登记资料或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复核手续不完备,补办手续后,可以使用。
  (3)未开展权属调查地区,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开展权属调查,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有关要求。
  土地权属调查工作由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办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权属调查时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相邻土地权利人(或授权委托人)、权属调查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出席,审核所提供的权属资料,并到实地指界。双方边界没有争议,由双方共同到实地指界,指界后相邻权属单位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双方指界过程中,当不能证明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流等土地,都应划为国有土地。
  3.争议调处。
  当权属存在争议时,应采取下列方式予以调处:
  (1)协商。因权属界线不清、权属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应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等,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互谅互让、团结友善、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划定土地权属界线,明确土地归属,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处理。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明确土地权属。
  (3)搁置争议。对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时可搁置争议。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当地争议的上一级政府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用于面积量算,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权属界线的依据。
  (二)几个重要问题的处理
  1.关于耕地坡度分级。
  为了评价耕地质量、测算田坎系数,需要对耕地坡度进行分级。耕地坡度指耕地所处位置的地面坡度。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耕地分为小于或等于2度、大于2度小于或等于6度、大于6度小于或等于15度、大于15度小于或等于25度、大于25度五个坡度级。
  每个坡度级再分为梯田和坡地两种耕地类型。其中,耕地类型由外业调查确定,耕地坡度级根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测定。将坡度图与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叠加,确定耕地图斑的坡度级。进行坡度分级时,一般不打破图斑界线,一个图斑确定一个坡度级。当一个图斑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时,一般以面积大的坡度级为该图斑坡度级。当一个耕地图斑面积较大、含有两个以上坡度级,且不同坡度级之间的界线明显时,可将该耕地图斑划分为两个以上不同坡度级。
  坡度图由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单位组织制作。
  2.关于田坎系数测算。
  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单位组织测算西藏自治区田坎系数。只测算坡度(地面坡度)大于2度的耕地田坎系数;田坎系数按耕地图斑扣除;对于一次土地调查时测算的田坎系数,经检查若符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的,可继续使用。
  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单位负责制定田坎系数测算方案,经西藏二次调查办公室审查,报第二次全国调查办公室审批。
  3.关于“批而未用”土地的处理。
  已具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而没有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的土地称为“批而未用”土地,“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调查。调查时,按提供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对“批而未用”土地,在数据库中单独表示、统计面积逐级汇总,掌握“批而未用”土地的位置、面积等信息。
  4.关于违规违法用地,本次调查按现状调绘。
  六、城镇土地调查
  城镇土地调查即城镇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以及对各类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未进行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应开展初始地籍调查;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应开展变更地籍调查。具体调查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一)调查范围和比例尺
  城镇土地调查范围是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城镇,调查范围与农村土地调查范围相衔接。城镇土地调查比例尺为1∶500。
  (二)初始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的目的是查清调查区内全部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用途等信息,并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建立地籍信息系统。
  初始地籍调查应采用全解析法,充分应用全球定位技术(GPS技术)、地理信息技术(GIS技术)等先进手段,进行全外业数字化测量。
  (三)变更地籍调查
  在调查区内,当土地权属、用途、界址发生变化时,对变化部分应进行变更地籍调查。
  初始地籍调查时,未建立地籍管理系统的,按照第二次调查有关要求,对数据格式进行标准化,并应用先进的测量手段,开展必要的变更调查和修测、补测,建立地籍信息系统。
  (四)统计汇总
  初始和变更地籍调查完成并建立地籍信息系统后,应对调查区域内权属和各地类面积进行汇总。
  七、基本农田调查
  (一)基本要求
  将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规划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和之后依法调整的基本农田地块(区块),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在数据库中设立基本农田数据层,统计汇总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
  (二)基本方法
  基本农田调查按下列步骤进行:收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划定图件或档案,基本农田调整图件和依据,及其他涉及基本农田的资料;对基本农田地块界线进行矢量化,或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直接标注基本农田信息;依据全国二次调查办有关基本农田上图、入库的技术规定,将矢量化的基本农田地块界线、或标注信息及有关属性,作为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一个数据层,按不同行政区计算各级基本农田总面积和地类面积,并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表格。
  八、专项用地统计调查
  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利用相关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各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时,可应用农村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逐宗汇总各类用地面积。
  九、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一)建设目标
  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的目标是,以本次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土地权属、基本农田、正射影像等数据为基础,利用计算机、GIS、数据库和网络等技术,建设覆盖自治区、地(市)、县三级,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互联互通的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满足各级政府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需求。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经费由国家承担。
  (二)总体要求
  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开展西藏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建设要在技术指标、标准体系、数据库结构等方面具有系统性,并与金土工程及已有数据库具有良好的衔接性和相关性;采用标准的空间数据交换格式,使成果数据正确汇交和共享;实现自治区、地(市)、县三级之间的互联互通;满足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调查数据的调查统计、数据更新和维护,以保证数据的现势性。
  (三)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1.内容和基本要求。
  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县(市、区)为单位建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地理信息、土地利用数据、土地权属数据、基本农田数据等矢量数据,数字高程模型(DEM)数据、DOM数据、扫描影像数据等栅格数据,以及专项用地统计调查数据,并包括专题图数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图、经过缩编的县级土地利用挂图等)和元数据。
  2.数据采集与处理的依据。
  DOM数据是外业调查和内业处理的基础依据,一般地物数据采集应根据外业调查成果确定相对位置和地类等属性信息,在内业放大DOM根据影像特征确定地物边界;采用综合调绘法时,DOM解译信息经外业调查,标绘调查信息后,可以直接进行编辑处理;原有土地利用图上的权属界线经外业核实后,应结合DOM进行调整,确保权属界线与相应地物的逻辑一致性;补测地物信息采集,应以相应图件的扫描影像数据为基础,或使用GPS等数字化设备直接采集补测地物信息;当同一要素有不同来源,并发生矛盾时,应核对有关资料,讨论确定要素矛盾处理方案。
  3.主要步骤和建库流程。
  数据库建设主要步骤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设计、矢量化底图准备、图件扫描和几何纠正、图形和属性数据采集、分幅数据接连、拓朴关系构建、数据检查与入库等。根据数据源和使用软件,设计符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及数据库标准的数据库建设流程。
  (四)地(市)级、自治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1.地(市)级。
  地(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县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组织县级数据接边、坐标及投影转换等工作,开展地(市)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地(市)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以县级辖区为基本单元,根据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模式,构建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备份、更新、维护、应用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2.自治区级。
  自治区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以地(市)级土地调查汇交数据库为基础,组织地(市)级数据接边、数据格式转换、坐标及投影转换等工作,开展全区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的集成整合。建立自治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与厅金土工程衔接,建设自治区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对全区各县土地调查数据进行全面管理,满足自治区级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调查数据的需要。
  (五)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
  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基础地理、影像等信息。主要要求是: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的依据是《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二次调查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等;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与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确定的城镇范围相互衔接;根据城镇地籍测量、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成果,建立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六)数据库建设质量控制
  对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应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数据库建设方案质量控制、基础数据源质量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交接检查、数据自检、数据库建设成果质量检查和验收。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重要的过程数据和质量控制记录必须保存,以保证数据质量的可追查性,确保数据安全。
  (七)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
  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两部分。两部分可独立运行,但在系统平台等方面应尽量统一,同时考虑与金土工程和电子政务系统的衔接。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能交换《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化》规定的交换格式数据;能对土地调查数据进行检查,并具有增、删、改等编辑功能;满足地方日常土地管理业务对土地调查数据的管理需求;数学基础、面积量算方法、数据统计表模版各图件输出格式等符合“规程”要求;支持多种数据源的土地调查数据更新。
  十、成果汇总
  成果汇总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汇总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汇总。汇总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汇总、图件编制、文字报告编写和成果分析等。
  (一)数据汇总
  在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基础上,逐级汇总各级行政辖区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数据以及基本农田和城镇建设用地等数据,形成全区各级行政辖区内的综合及专题调查汇总成果。
  (二)图件编制
  在成果汇总阶段,应编制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根据需要,可按行政区域编制土地利用挂图和其他专题图件,县级挂图以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缩编,县级(不含)以上各级挂图由下一级土地利用挂图基础缩编。
  1.县级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制。
  以调查底图为基础,统一采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图示图例,由数据库生成含有行政区域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地类属性、地理名称注记、地貌等要素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电子图。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和调查内容应与原始调查图件一致。
  2.土地利用挂图和专题图件的编制。
  土地利用挂图分为县级、地(市)级、自治区级土地利用挂图。挂图成图比例尺应根据制图区域的大小和形状确定,县级为1∶5万或1∶10万,地(市)级为1∶10万或1∶25万,自治区级为1∶100万。
  依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各级土地利用挂图,编制耕地坡度分级图、基本农田分布图等专题图件。
  各类挂图和专题图件编制时,应利用计算机辅助制图等技术,通过制图综合取舍缩编而成,缩编时,应正确反映制图区域的土地利用分布规律、特点和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在土地调查数据库基础上采用人机交互方式编制,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统一的选取指标表示地类图斑,做到定性定位准确、层次分明、注记正确、清晰易读。对图上的保密内容须作技术处理,以防失密。
  3.城镇地籍调查图件。
  在城镇土地调查和基本比例尺分幅图的基础上,利用数据库和计算机辅助制图技术,根据需要,编制城镇地籍图及相关图件。
  (三)成果分析与文字报告编写
  在成果分析的基础上,编写《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章节。同时编写《西藏自治区基本农田调查专题报告》。
  1.成果分析。
  根据土地调查结果,结合其他有关资料,对土地的权属状况、利用状况进行分析。重点对耕地、基本农田、各类建设用地等土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及其历年变化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自治区内不同区域类型的土地利用状况、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进行分析;评价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程度,预测变化趋势,对土地利用挖潜、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建议。
  通过对调查工作的分析,对全区土地管理提出政策性建议,对土地管理工作方法、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更新管理提出建议。
  2.文字报告编写。
  《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包括工作情况、技术方法、数据库建设、成果分析等章节。工作情况部分主要包括自治区的自然、经济、社会等基本概况,以及调查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完成的主要成果,经验与体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技术方法部分主要包括调查的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工艺流程、质量检查及保障措施,调查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应用新技术及效果等内容。数据库建设部分主要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维护与更新等内容。《西藏自治区基本农田调查专题报告》主要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十一、主要成果
  通过第二次调查,将全面获取覆盖西藏全区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形成一整套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影像、图形、权属、文字报告等成果。
  (一)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3.土地权属调查有关成果。
  4.田坎系数测算成果。
  (二)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2.土地利用挂图。
  3.城镇地籍图、宗地图。
  4.基本农田分布图。
  5.耕地坡度分级等专题图。
  6.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接合图表。
  (三)数据成果
  1.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
  2.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
  3.基本农田面积数据。
  4.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自治区级需提供田坎系数测算数据)。
  (四)数据库成果
  1.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2.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文字成果
  1.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
  2.各级基本农田调查专题报告。
  3.各级土地利用分析报告。
  十二、检查验收
  为了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统一调查成果的标准,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要求,建立调查成果的自检、预检和验收制度。
  (一)自检
  援助西藏农村土地调查承担单位组织对西藏自治区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
  (二)预检和验收
  西藏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对自治区县级调查成果、地(市)级汇总成果进行预检和验收,重点开展农村土地调查数据中图斑、线状地物与DOM的一致性检查。
  十三、实施计划
  进度安排
  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调查工作,至2009年9月,完成全区土地调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开展农村土地调查,逐地块查清全区城镇以外农村每块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
  (二)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城镇土地调查,到2009年底,完成全区城市、县城所在地的城镇土地调查。
  (三)到2009年底,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汇总统计调查,查清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
  (四)2009年底完成基本农田的上图、登记、造册,查清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五)通过变更调查,将汇总土地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同时,建立全区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六)2010年上半年,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的建设,为全国土地利用数据库提供数据库成果,实现全国、全区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十四、保障措施
  第二次土地调查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高,经费支出大,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按时保质完成。要从政策、技术、机制和经费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充分有效的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状况、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及建设用地总量、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及基本农田数量核实、新增建设用地数量核定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未按期完成调查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其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等工作。
  (二)制度保障
  自治区土地调查办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制定适合我区实际的《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汇交办法》、《西藏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招投标办法》、《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自检、预检和验收办法》等,指导全区土地调查工作开展。
  第二次土地调查将充分利用航天航空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内外业相结合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建立互连互通的“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大大提高调查工作的质量、效率和信息化服务水平。
  我区将建立土地调查资质审查(单位目录登记)制度,只有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三)机制保障
  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治区土地调查办统一负责,以土地调查项目为单元,实行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和成果质量。
  成果核查制度。自治区充分利用遥感、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和计算机技术对调查成果进行内外业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准确。核查通过后方可申请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土地调查成果由县级自检、地(市)级负责组织初检、自治区调查办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预检、自治区级组织验收的四级检查验收制度。
  (四)经费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按国务院38号文“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以保证”要求,各级财政、国土及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在土地调查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量,核定土地调查经费,编制预算,经费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收益等专项经费中列支,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经费执行的监督检查。
  (五)技术保障
  成立西藏二次调查技术专家组。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由专家组成员和相关部门及第二次调查组管理人员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巡视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巡视工作。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六)宣传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土地调查对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西藏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对参加全区土地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调查技术、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方面的统一培训。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