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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打击非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1 生效日期: 2007-1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7]56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公用)局,各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在建筑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建质[2007]288号)和《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建筑施工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建质[2007]306号)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为确保建设领域生产安全,消除各种事故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即将到来的2008年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省建设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联合对全省打击非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7年11月5日-10日。
  二、检查主要内容
  (一)市(县)建设局:主要检查两项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及反馈情况,听取受检市(县)建设局的工作汇报,查看有关文件、记录及相关资料等。
  (二)打击非法建筑施工的主要内容:
  1、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
  2、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施工单位的行为;未取得或超越施工资质承揽建筑施工业务的行为;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承接建筑施工业务(包括总承包业务、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承包业务)的行为;
  4、建筑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不依法登记而投入使用的行为;
  5、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项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主要内容:
  1、企业依法取得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城市燃气、城市供水、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在建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及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建设各方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具备的资质及履行职责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抽查方式,这次抽查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邯郸6个市,每市抽查一个县。重点是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县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每个市抽查5个在建工程,其中市区抽查4个工程,包括开发区1个、市政工程1个,房屋建筑工程2个;县区抽查1个工程。抽查方式为市区工程从台帐上抽取2个,上路随机抽查2个,县区工程上路随机抽查。举报工程列入本次检查范围。
  四、检查要求
  (一)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责成企业限期整改,落实防范措施。
  (二)对凡是不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质监、安监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违法建筑施工项目,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阻碍行政执法,构成治安管理违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相关规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每个市检查结束后,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四)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勤政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不得接受单位的宴请,不准接受任何礼品和纪念品,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联络员:
  省建设厅:徐向东:电话:0311-87904534
  省公安厅:苏颖文:电话:0311-66622264
  省安监局:张 利:电话:0311-87803067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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