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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2007〕1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加强企业工资支付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深化企业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和信用、通报制度(简称“一网络、两制度”)建设,建筑业企业要推行维权指示牌、工资卡和考勤卡的“一牌二卡”制度。
  (二)继续落实建筑企业欠薪保障金和各级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办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三)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宁波市三类企业人工工资支付保障办法》,进一步扩大欠薪保障工作覆盖面,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确定和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水平
  (一)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外来务工人员正常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压低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水平。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推动、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其法定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和计价报酬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不得以外来务工人员自愿加班为由违法加班或拒付加班工资。进一步规范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且采用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外来务工人员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和300%支付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措施,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和安排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和300%支付工资。
  (三)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理确定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增长的作用,调节和指导各类企业适时增加职工工资,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工资合理增长。
  三、进一步加大对克扣和拖欠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日常巡查和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克扣和拖欠工资案件。对于没有按规定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严格依法处罚。
  (二)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拖欠和克扣工资的外来务工人员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有效办结。
  (三)各级劳动保障、司法部门要会同工会、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加快实行导诉制、帮助提供法律援助、减免仲裁(诉讼)费用以及答辩期征询、庭前调解等制度和措施,对克扣和拖欠外来务工人员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开辟仲裁(诉讼)“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有效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工会群众性监督的作用,对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形成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法律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和工作合力,做到对违法行为早发现、早整改、早处理。
  四、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的工作管理机制
  (一)继续实行工资清欠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将外来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列入各县(市)、区政府考核目标,考核主要包括各地对工资清欠工作领导重视、工资清欠工作组织建立、落实建筑领域欠薪保障制度和工资垫付应急周转金制度等内容,基本实现农民工工资清欠“四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二)完善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工商、财政、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定期开会研究,做到工资支付情况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提高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
  (三)结合劳动保障年度审查和各类评选活动,促进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信用度。要积极开展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发挥劳动保障诚信档案作用。同时,在“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外商投资社会责任先进企业”评选和非公经济人士评价等活动中,将企业劳动保障信用等级和守法情况列入重要审核内容,促进用人单位增加社会责任感。
  (四)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人员,保障必需工作经费。进一步做好将劳动保障监察向乡镇(街道)延伸的工作,力争2008年全市乡镇(街道)基本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并配备专职执法人员。要加快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继续推进乡镇(街道)劳动关系调解机构建设,研究探索仲裁派出庭制度,积极开展将调解机构延伸到村的试点,努力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劳动争议调解处理网络。
  五、加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并发挥各类新闻媒体、劳动保障门户网站、12333专线电话、综合服务窗口和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等服务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政策信息发布制度,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自觉守法观念和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意识。
  要采取集中培训、上门宣讲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特别是要深入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用人单位、社区、民工学校进行政策宣讲,大力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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