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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1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认真落实《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必须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条例》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力量,抓紧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
  政府信息的清理是保证《条例》全面施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信息及时、合法、有效公开的基本前提。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工作中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2008年2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工作。
  三、抓紧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乡(镇)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按照《条例》规定的重点公开内容,结合各自职责,细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应于2008年3月底完成,并按时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和各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开。
  四、认真开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开展公务员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中,作为政府工作流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自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条例》基本内容、相关配套措施和工作规范,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指南和公开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政策咨询。要抓紧制订培训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开办讲座或以会代训等形式,确保培训质量,全面提高有关人员执行《条例》的能力,提升工作水平和质量。在2008年《条例》实施前省行政学院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
  五、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完善公开途径,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络资源,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各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动性。完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新闻发布定期通报制度。完成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2008年1月前,完成政务公开评议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等工作。
  六、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
  为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尽快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此项工作应于2008年2月前完成。
  七、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制,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公开政府信息前,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2008年2月前,制定出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工作机构。
  八、制定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2008年2月前,省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要参照《条例》的规定,抓紧制定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环保、通信、民航、公共交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设立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2008年3月前,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网站都要建立和畅通连接,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要充分利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的网络设施,在本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网站公共检索点和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不具备条件设置信息查阅场所的,行政机关要在指定办理机构设置信息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通过网站等多种途径公开政府信息,发挥好政府网站的辐射作用。政府网站要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汇交制度,定期指派人员将公开的资料信息汇交到公共信息查阅场所,也可以通过邮寄、网络等传送到公共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十、制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具体办法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严禁自立名目乱收费。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
  十一、切实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各级政府、部门办公厅(室)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或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设机构,充实力量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常设工作机构要于2008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十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2、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3、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6、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条例》实施准备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有关情况。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出《条例》实施前准备工作的具体措施,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备案。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拟于年底前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实施《条例》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检查,重点对组织机构、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目录指南编制等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各部门《条例》实施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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