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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法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0-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豫劳社法制[2007]10号
  第一章 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是本机关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本机关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包括:
  1、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许可;
  3、外国人在豫就业许可;
  4、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
  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6、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7、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8、省属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9、非标准工作工时审批;
  10、文艺、体育和特殊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实施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实行格式文本制度,加盖专用章有效。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办理完毕行政许可事项后,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及时送到服务大厅,由服务大厅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给申请人。
  五、严禁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通过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申请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使用本机关统一印制的《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本机关服务大厅在受理"窗口"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并负责接受申请人的咨询。
  三、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由申请人按规定份数如实、准确填写。
  四、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第二节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公告、信息发布等工作。
  二、本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示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决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申请和统一送达决定、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间接申请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允许公众查阅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申辩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的听证方式方法及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通过考试、考核、实地核查、检测等方式做出决定的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按照先后顺序做出决定的规定;
  办理行政许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查、举报的规定;
  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
  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三、本机关通过以下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内容:
  本机关服务大厅办公场所内的公示栏、查询触摸屏及其他允许公众公开查询场所;
  河南省劳动保障网(网址://www.ha.lss.gov.cn/)
  四、本机关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当面或电话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准确、详尽的说明、解释。
  五、本机关对依法变更、修改的行政许可事项,将及时公示有关内容。对通过招标、考试、考核或按先后顺序决定等有具体时间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公示或公布。
  六、本机关允许公众查阅作出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审批程序、办理规则、办结期限、办理结果等法定事项。  
  第三节 行政许可直接受理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告知。申请人直接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到本机关服务大厅当场办理。
  二、本机关服务大厅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 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格式文本的标准、内容、要求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填写《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中应明确、详细、条理的注明告知补充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式二份,申请人、工作人员双方签字,并填写日期,加盖印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存在能够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五、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的,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凭证》,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节 行政许可间接受理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依照《行政许可法》第 二十九 条的规定,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其内容和形式须符合本机关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其签字盖章须符合法定要求,能够证明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身份,能够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对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自收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的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需登陆河南省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
  第五节 行政许可初审材料的受理
  (一)本机关服务大厅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统一受理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初审材料和初审意见。
  (二)本机关服务大厅按格式文本的标准、内容、要求,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受理回执。
  第三章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申请审查  
  第一节 行政许可申请书面审查

  一、本机关应当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二、书面审查的内容
  (一)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的适法性。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
  (二)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三、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由申请人承诺声明所述情况真实,否则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或者予以制裁;
  (二)用申请材料中反映的内容进行印证;
  (三)用本机关已经掌握的信息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印证;
  (四)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实有关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四、依法应当先经本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本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书面审查。  

  第二节 行政许可实地核查


  一、为检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本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查。
  二、本制度所称实地核查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涉及机构资格等资质的行政许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四、本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有关材料,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
  五、本机关指派工作人员实地核查有关材料时,必须遵守有关廉政建设制度的规定。  

  第三节 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申辩


  一、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必须告知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本机关履行充分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义务,并作相应笔录,作出合法解释和处理。
  四、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反对准予行政许可的意见及理由,申请人可以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将确保双方陈述、申辩的机会和权利,并对双方提出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拟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本机关知悉利害关系人的,向其直接转送申请书及申请材料;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本机关将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材料予以公告。
  六、本机关未将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利害关系人的,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无效。
  第四章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听证

  一、凡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或本机关认为需要、或者依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适用本制度。
  二、听证由法制处组织实施。
  三、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四、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本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
  上述事项在举行听证20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本机关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本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各位听证会代表。
  六、其他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本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依申请组织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送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接到《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七、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必要时,听证可以组织三或五名听证员。
  八、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厅长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九、听证会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核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审查该项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的证据及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三)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意见,提出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本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十三、延期、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灭后,由本机关决定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三)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四)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决定  
  第一节 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通用规定

  一、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指本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的许可事项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一)凡涉及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颁发全国统一的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签署日期并加盖本机关印章。
  (二)非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应当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一般不采用在申报材料上标注并加盖印章的方式送达。
  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
  作出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送达《劳动保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外,不得转让、转借。
  五、授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本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或在公共媒体上撤回已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节 限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自本机关服务大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本机关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如因法定特殊情况未能于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向主管厅长提出延期申请,经主管厅长批准后,可以延长l0日,延期理由服务大厅告知申请人。本机关必须在法定期满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服务大厅未履行告知义务,行政许可期限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按工作日计算,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节、限期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证件
  一、经本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由服务大厅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O日内通知申请人并颁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证件。
  二、本机关通过网站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申请人通知行政许可决定。
  三、本机关服务大厅统一颁发、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及证件包括:
  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许可决定书证正、副本;
  其他有关文书文件。
  四、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书在厅服务大厅办理取证手续,经工作人员验明证件、证明无误,填写《行政许可证件送达领取登记表》,领取行政许可证件。  
  第四节 加盖印章
  一、本机关制作行政许可文书使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印鉴。
  二、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一次告知、二次办结"及本机关服务大厅内部有关业务工作使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专用印鉴。
  三、印鉴管理遵照本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劳动保障实施行政许可特别程序  
  第一节 通过考试、考核作出行政许可

  一、通过考试、考核作出行政许可系指劳动保障系统为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一般称为资格、资质类行政许可。
  二、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本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本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以方便申请人。
  本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四、考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本机关应当事前公布考核内容、考核时间、各类考核事项的考核标准、考核等次及依据等与考核有关的事项。
  本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法定考核项目外擅自增加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考核项目。
  五、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本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告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二节 按照受理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

  一、凡由本机关作出的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制度。
  二、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受理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受理时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受理时间、受理号;申请人要求查询已受理情况的,应当提供有关信息。
  四、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已经许可的数量已达到限制时,不得再受理申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五、被许可人应当接受行政机关的正常监督检查,并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六、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受理排序。
  七、法律法规对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章 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  
  第一节 对被许可人履行劳动保障义务的监督检查

  一、本机关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与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检查,自检,异地协助监督,举报等形式。
  二、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下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政许可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本机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监察。
  三、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检制度,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并建立监督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备查。
  四、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采样、查阅有关材料、巡视生产或服务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五、被许可人未按《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义务的,由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会同劳动保障监察提出处理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六、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 八十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后报请主管厅长批准,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七、本机关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对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人、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在本机关网站公布。
  八、本机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室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一)有《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三 条、第 七十七 条所列情形的;
  (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九、下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有《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七 条情形的,由本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本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节、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资源和电子政务系统,实现与被许可人、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实施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需要被许可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允许被许可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其认为方便的方式提供。
  四、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网络实施对资格、资质类行政许可事项被许可人的抽查、年度检查。
  五、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室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计算机公共信息系统。计算机公共信息系统应登载以下信息:
  (一)被许可人名称:
  (二)准予许可的事项;
  (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
  (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资信;
  (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
  (六)历次监督检查结果;
  (七)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认为需要登载的其他信息。
  六、建立健全公众举报稽查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要公布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指定专人受理公众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举报。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接到个人或组织有关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举报应在接到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稽查核实。稽查核实工作原则上应在45个工作日内结束,并在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稽查结果告知被稽查人,以及署名的举报人。
  七、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要建立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归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
  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并负责接待公众查阅的工作。
  八、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要在计算机公共信息系统和书面记录归档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不良信用公告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
  九、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与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关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情况的书面告知工作机制。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十、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要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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