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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30 生效日期: 2007-10-30
发布部门: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豫劳社法制[2007]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保障厅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遵循"依法办理、规范运作、限时办结、方便群众、公开透明、监督制约"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格遵守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效能。在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制","首办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做到文明用语,周到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的现象。加强廉洁自律,杜绝吃、拿、卡、要。坚持在受理窗口实行《服务质量评议卡》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四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窗口进出、审定分离、全程公开、纪检监督"的运行机制。厅服务大厅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内;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论证审查、报送厅领导审批;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各环节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应经厅服务大厅依法受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研究,厅领导批准,厅服务大厅发证。

    第五条 厅服务大厅负责在大厅办公场所、厅公开网站公布以下内容:
  1.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2.申请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3.申请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表格式文本、示范文本并提供免费下载服务。
  4.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决定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方式及规定;
  5.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间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6.公开行政许可决定、允许公众查阅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7.办理行政许可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听取陈述申辩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8.办理行政许可的听证方式方法及规定;
  9.办理行政许可通过考试、考核、实地核查、检验等做出决定的规定;
  lO.按照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的规定;
  11.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的规定;
  12.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及规定;
  13.本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厅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说明、解释,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咨询服务。

    第六条 厅服务大厅在受理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规定由省辖市或扩权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同意上报的请示文件;
  2.申请书格式文本的形式、内容、份数符合法定要求;
  3.需要提交的资料完备、齐全,符合规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将申请事项录入计算机,按自动生成的受理编号,填写《劳动保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厅服务大厅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实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制。由工作人员填写《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补充内容应明确、详细、条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由申请人、经办入双方签字,填写日期,加盖专用章,作为告知凭证交予申请人。

    第八条 厅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需依法进行听证、检验、考试、考核、评审、现场核察、专家论证等程序的,工作人员应填写《劳动保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时间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的特别程序和办结时限,由申请人、经办人双方签字,填写日期,加盖专用章,作为告知凭证交予申请人。

    第九条 厅服务大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事项,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受理:
  1.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不应由本机关受理;
  2.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因政策调整暂缓审批;
  4.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
  5.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
  对不予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工作人员填写《劳动保障不予受理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需要时应及时到厅服务大厅进行确认。自确认无误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审核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节的,在厅公开网站予以公布,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不准许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十二条 厅服务大厅同意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移交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移交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厅服务大厅经办人进行登记,注明申请人、申请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办结时限、申报材料清单目录,经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承办人核准无误,双方签字,移交全部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承办行政许可事项,须按照材料审查、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审核、报厅领导审批、发文办证的程序进行,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审查,应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经办人负责,对照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对申报条件的适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材料所提供的情况与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须具备的条件是否一致,申请材料反映的实质内容是否真实。承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制作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专家论证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负责安排组织,专家应提出书面的论证意见。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六条 专家论证、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除特殊情况,专家论证、实地核查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需要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河南省劳动保障厅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实施。

    第十八条 经过材料审查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召开审核会进行审核,听取承办人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意见,查看依法经专家论证、实地核查、检验、检测、听证的结果,经集体研究审核,制作审核报告。
  对审核拟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包括拟不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理由,应在厅公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过网上公示,申请当事人、社会公众未提出异议和举报检举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草拟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相关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会签,报厅长审批。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应当于作出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许可证书转交厅服务大厅。
  行政许可证书须填写准予行政许可人名称、许可事项、批准日期、依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厅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制作劳动保障准予行政许可或劳动保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办理转交手续,转交厅服务大厅。
  厅服务大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电话、信函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厅服务大厅统一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及证书。
  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书,到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领取有关文书及证件,填写《劳动保障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完毕后,厅服务大厅应及时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文书及相关文件、材料转交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统一由行政许可实施机构按照《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行政执法文书证据入卷指导办法〉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导办法〉的通知》(豫政法[2007]46号)组卷,定期交由本机关档案管理机构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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