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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安监综[2007]19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6年12月22日,省十届人大第二十七次常委颁布的《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的配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的权力。《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 16条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审查符合条件,领取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为切实做好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与省政府法制办协商,决定对全省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进行认证。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证的目的
  通过资格认证,使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执法;使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掌握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树立依法行政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程序、准则及行为规范,熟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以适应新时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认证对象
  参加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资格认证的人员必须符合;
  (一)乡镇人民政府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职或者兼职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政治表现良好,热爱安全生产工作,且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认证步骤
  (一)资格审查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填写《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审查表》;
  2.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说明是否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职还是兼职;
  3.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确认工作岗位;
  4.县(市、区)人事部门证明是否正式在编工作人员,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
  5.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资格审查意见。
  (二)考试、发证
  1.考试。参加资格认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由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法规考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专业法规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考试,且两门考试必须同时合格。
  2.发证。经资格审查符合要求,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报政府法制办办理《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再由市、县政府法制办报省政府法制办办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四、考试内容和方式
  (一)考试内容
  1.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1)依法行政概论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务
  (1)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内容,事故调查程序、方法及案例分析,事故调查报告编写,以及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的复议、诉讼和赔偿等。
  (2)乡镇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知识。
  (二)考试方式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采用集中统一、闭卷笔试方式进行。题型主要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等。考核采取百分制,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1次。
  五、认证的时间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工作安排,计划用2-3年的时间将全省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认证一遍。2007年认证600人,2008年认证2000人,2009年认证1000人。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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