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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26 生效日期: 2007-11-2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7]2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的精神,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意义和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搞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本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目标是: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区域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民众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按国务院统一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本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3)13个重点行业,包括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2.农业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浅海养殖、滩涂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区域)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8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1.组织准备阶段(2007.2―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确定清查企业名单;开展普查培训和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的使用培训;对列入市级重点源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现场监测。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级进行审核验收等并报请省审核验收。2008年6月底前,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半年主要接受省审核、校验。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市)、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工作。市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苏利冕
  副组长:褚银良  市政府
      黄绍棣  市环保局
      罗吕榕  市统计局
      鲍尧品  市农业局
  成 员:何 伟  市委宣传部
      汤思敏  市发改委
      杨甘霖  市经委
      宋济青  市财政局
      王伟标  市公安局
      应柏平  市建委
      毛国荣  市城管局
      叶显邦  市农业局
      汤社平  市林业局
      吴建义  市海洋水产局
      朱德人  市工商局
      干爱玲  市卫生局
      朱 岗  市环保局
      汤柏生  市统计局
      周琢平  宁波市军分区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黄绍棣兼任办公室主任,朱岗、叶显邦、汤柏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根据市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结果。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监测技术与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组、农业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本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
  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和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市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和市经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并配合做好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建委和市城管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市农业局负责牵头农业源的普查;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农业源相关污染源的普查;
  市海洋渔业局牵头负责全市渔业污染源的普查;
  市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负责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资料开发工作;
  宁波军分区后勤部门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牵头组织驻甬部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
  按分级培训原则,市级普查人员参加国家培训,县(市)、区级普查人员参加省、市级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保证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由现场监察与监测技术和数据处理组负责数据分析,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和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制订,普查表格的印刷,普查人员选聘与培训,全市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普查宣传和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县(市)区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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