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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发[2007]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切实解决退耕农户的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立省、绿色发展”的战略要求,认真落实国家退耕还林政策,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进一步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坚决杜绝毁林复耕;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户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农民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省政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层层负责相结合。省政府文件
  二、完善后的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内容
  (四)国家继续对退耕农户进行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国家继续对退耕地还林给予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五)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省政府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国务院文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退耕还林生物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发展接续产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下达的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家出台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制定细则,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认真兑现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六)开展历年退耕还林核查。为切实做好退耕还林接续补助资金的发改,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省林业厅要组织力量对全省各工程县历年退耕还林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验收合格的面积,及时兑现补助;对造林质量和补助资金发放问题突出的,责令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将调整任务和资金。
  (七)严格检查验收工作。从2007年度开始,各工程县必须在每年10月至11月开展退耕还林的秋季检查验收工作,并根据秋季验收结果兑现钱粮补助。秋季验收合格的,兑现验收年度的现金补助和生活补助费。不得将以前因验收不合格而滞留的补助一次性兑现给农户。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县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退耕农户加强管护,及时补植补造,确保秋季验收合格。对于连续3年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追回该退耕地已兑现的钱粮补助,并按照规范程序重新落实退耕地还林。
  (八)规范政策补助分配。对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补助,原则上仍按照承包户和退耕户已签合同进行分配。对原补助期满后,国家继续对退耕农户的补助,必须直接补助给原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与管护任务挂钩,退耕户自退自管的,由退耕户享受生活补助费;退耕户委托或转让他人管护的,由退耕户与管护责任主体协商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落实管护责任。
  (九)及时兑现政策。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根据验收结果兑现。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四、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配套措施
  (十)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综合考虑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和长远发展,制定省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计划下达的依据。
  (十一)做好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退耕还林确权发证工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实现依法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退耕还林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森林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退耕还林后的林地和林木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对退耕地原承包经营权人发放林地使用权证和森林、林木所有权证。委托、转让他人退耕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林权权利人有要求并提出申请,可以发给森林、林木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对原属集体经营的退耕地,先要落实承包经营人,确权到户,然后发放林权证。
  (十二)及时开展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补植补造的重点安排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经省林业厅核查后,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三)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以薪炭林和节柴灶建设为重点,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对薪炭林和退耕户的节柴灶建设,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四)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户,有计划逐步实行易地搬迁,重点是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不具备生存条件的深山区群众。实行易地搬迁的,从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同时,对搬迁地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由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五)强化退耕还林生物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举措。地方政府和林权人要积极筹措资金,开展退耕还林的生物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十六)编制退耕还林规划。进一步摸清仍需退耕的25度以上陡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实事求是地制订全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十七)落实好退耕还林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按退耕还林面积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其中省财政安排1元,市、县财政各安排0?5元。省级财政安排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省本级和县级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补助。省财政对各地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的补助与地方工作经费到位情况挂钩。
  五、大力发展退耕还林接续产业
  (十八)加大对退耕还林接续产业的资金扶持。坚持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在退耕还林地区着力发展油茶、毛竹、果业、茶叶、木本药材、林下经济作物等接续产业,专项资金对退耕还林接续产业发展给予补助。
  (十九)加大对退耕还林接续产业的金融支持。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退耕还林接续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对地区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明显的林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对其贷款给予适当贴息补助。
  六、切实做好退耕还林工程的组织实施
  (二十)明确责任。退耕还林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由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目标和责任,逐县、逐乡、逐村、逐户、逐地块狠抓落实。各级发改委负责退耕还林建设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规划的编制、审核和计划下达;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相关配套经费的落实和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任务和巩固成果专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及检查验收;国土、农业、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一)严格检查。各地要认真落实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核实退耕还林面积,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工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情况,要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地要畅通信访渠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侵占退耕农户利益、退坏退耕还林成果的,要认真查处。
  退耕还林工程是一项荫及子孙、惠及万民的德政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将政策贯彻好、执行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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