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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资助特困学生就学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深教[2007]329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我市实行对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免收书杂费、学生服费,对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免收学杂费、学生服费、实习实验费的政策,是落实市委、市政府教育扶贫工程的具体行动,是体现以学生为本、深得民心的一项举措,社会反响较好,已成为中职学校、中小学每学期开学初的一项常规工作。为做好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资助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要继续按照《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暂行办法》(深教基字(2000)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中阶段特困学生减免学杂费工作的通知》(深教(2004)89号)和《关于印发〈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减免子女义务教育费用办法〉的通知》(深教(2006)284号)要求,认真、快捷做好特困学生的情况核实、资助发放、数据统计等工作。不能漏掉一个孩子,不能让困难家庭子女因缴不起学杂费、学生服费、实习实验费而辍学。
  二、资助对象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的特殊困难户子女、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的特殊困难户子女以及原基建工程兵困难家庭子女学生。
  (二)高中教育阶段:在我市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就读,享受我市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的特殊困难户子女以及领取了市区民政部门临时救济的特殊困难户子女学生。在我市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由学校按公办普通高中所免的项目标准减免。
  三、特困学生在缴费注册时,由学生家长向其子女现就读的学校提出减免费用申请,并提供本人的深圳户口本、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已接受特殊困难临时救济的证明,由学校对证明材料核实登记后,填写《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补助核定名册》(表1)、《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原工程兵困难家庭学生补助核定名册》(表2)(含磁盘),于9月28日(星期五)前报主管教育局。主管教育局在10月12日(星期五)前作出批准决定,并通知学校减免有关学生相关费用,减免的有关费用按学生所在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财政核拔给学校。
  四、各区教育局负责将《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学生补助核定名册》(表1)、《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原工程兵困难家庭学生补助核定名册》(表2)、《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特困生补助经费汇总表》(表3)以及《2007-2008学年度第一学期义务教育原工程兵困难家庭学生补助经费汇总表》(表4)(含磁盘),于10月18日(星期四)前报市教育局工委办备案,以便统计、汇总。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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