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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7年深圳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 2007-09-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深卫发[2007]122号

各区卫生局、教育局,市卫生监督所,市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07年深圳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四日

2007年深圳市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校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学校食物中毒和传染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省卫生厅教育厅《转发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卫[2007]8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依据为根本,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供必要的条件,采取有力的措施,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发现和消除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传染病疫情暴发隐患;加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使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立有效的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促进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工作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学校食堂及校内其他餐饮单位、小卖部,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校饮水供应设施),传染病防治工作。检查重点是中高考定点学校以及2005、2006年发生食物中毒、饮用水抽检不合格的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日常监督、学前检查、学校管道直接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学校自查自纠。时间:9月份。
  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卫生管理制度,按要求将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状况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时间:10月15日前完成。
  各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新学年检查围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等重点开展检查工作,包括:
  (一) 学校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
  (二)学校承包食堂管理的情况(承包食堂的准入制度和承包者资质,学校、承包方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等);
  (三)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消毒各环节的管理;
  (四)学校消除引发食物中毒、食源性传染病传播隐患措施;
  (五)学校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的情况;
  (六)学校供餐、供水等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七)学校自查阶段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阶段:抽查。市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集中对各区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时间为10月30日前。
  第四阶段:各区工作总结。时间为11月2日前。
  各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11月2日前将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汇总表(附表1-6)报送市卫生监督所和市教育局,市卫生监督所于11月10前将全市工作总结及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区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的意义,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本项工作,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大监管力度,落实整改措施
  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学校卫生的监管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处,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和教育行政部门沟通,通报有关情况。
  2、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学校卫生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督促学校落实卫生部门的整改要求。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借助报纸、网络等媒体及开展宣传活动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科普知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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