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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0 生效日期: 2007-12-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7]8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和中国保监会、中央综治办《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为构建和谐成都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就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齐抓共管、商业运作”的原则,建立科学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机制,促进消防和保险的良性互动,提高全社会的火灾风险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广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机构的服务网点、人员、防灾防损资金和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技术,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预防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成都”建设。
  三、重点领域
  (一)人员密集场所。
  1.公众聚集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网吧、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舞厅、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迪吧等娱乐场所;旅馆、饭店;商场、商店、市场;非娱乐性质的餐饮场所或茶坊; 公共体育场(馆)、会堂;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学校、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民用机场。
  4.劳动密集型企业。
  (二)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公安局牵头,工商、教育、文化、旅游、商务、交通、卫生、安监、保监等部门(协会)共同参与,研究解决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和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快速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积极为“平安成都”建设服务。
  (二)加强对重要场所的监督检查和保险宣传。公安消防部门要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为重点,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坚决查处;对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运用多种管理手段,结合日常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重要场所、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努力提高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我市保险公司要积极组织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市场调研,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努力为社会和投保人提供可靠的火灾风险保障,并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情况、协调行动,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健康发展。
  (四)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公安消防部门与保险业要加强配合,建立消防宣传联动机制和消防保险信息共享机制。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积极向社会及各有关单位宣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抵御风险、保障生产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提高社会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建立消防审核验收、消防监督检查、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调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共享制度,制定火灾风险评估标准和消防安全评价体系,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预防对策,并积极研究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的新方法,探索反哺、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新途径,促进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发展。
  (五)积极研究制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我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明确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统一保险方案(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保险费率、收费方式、理赔服务等),统一保险条款,统一投保场所的保险标识标牌,按照投保单位类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顺利有序开展。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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