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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11 生效日期: 2007-07-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2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提高中低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解决基本住房的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归集力度,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宣传、归集执法、部门协作等多种手段,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要确保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和中、小学校及卫生院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在有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业园入园企业、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中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使更多群众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催缴制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抓紧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应建未建的,要依法做好催建催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在2007年内要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各乡(镇、办事处)和中、小学校及卫生院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务必在2007年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力度,督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到位。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困难企业职工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不低于5%,有条件的可适当上浮,增强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实力。
  二、拓宽使用途径,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作用
  (四)降低门槛,扩大贷款覆盖面。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给予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适当降低首付款比例。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贷款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
  (六)推行所缴公积金冲抵还贷。为减轻中低收入家庭个人住房贷款还款负担,在每月正常还贷无逾期拖欠贷款的情况下,实行将中低收入职工及配偶每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年冲抵其归还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七)开展贴息贷款。对按时还清个人住房贷款的低收入家庭,财政部门可从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进行贴息,减轻这部分职工的利息负担。
  (八)拓宽消费渠道。鼓励低收入家庭以租住的形式解决住房困难,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住房租金、物业管理等住房开支占家庭收入30%以上的低收入家庭,可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每月的住房租金、物业管理等住房消费。
  (九)建立退出机制。享受住房公积金倾斜政策只限于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受益人在今后工作中收入提高,不属于中低收入者,应停止享受倾斜政策。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因借款人死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确无还款能力的,由政府安排其租住廉租房,并对其所购房屋依法收购,当事人收到房款后要确保归还贷款。
  三、提高运作水平,确保住房公积金倾斜政策使用安全高效
  (十)提供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运作水平,防范风险,增加住房公积金收益,为政府提供更多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十一)加强内部管理。发放公积金贷款以防范风险为前提,鉴于中低收入家庭还款能力相对较弱,在向中低收入家庭发放贷款时,要核实其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履行必要的手续。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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