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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7 生效日期: 2007-12-1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琼建住房[2007]261号

各市、县、自治县房产局(所),海南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制度
  (一)《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我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三)各市县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一季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信用档案记录情况等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二、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档案建设
  (一)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二)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档案。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建立信用档案所需的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
  (一)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公示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以下内容: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照片、注册号;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荐使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向商品房购买人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告知义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书面告知委托人以下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确认。一是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注册号以及是否与房地产交易另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二是应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资料和文件;三是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四是交易过程中将会涉及的税费;五是交易标的房地产的相关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和后果;六是委托房地产的交易参考价格;七是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八是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应当按照海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琼建住房[2007]43号)的要求,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
  四、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力度
  (一)有条件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公示等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实施房地产经纪活动网上监督管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联合工商部门对未依法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法备案而发布房地产经纪信息、广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予以查处。
海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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