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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16 生效日期: 2007-01-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鹰府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趋增多,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隐患。为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和谐发展为指导,以有效化解医患矛盾,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为目标,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落实相关部门职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医疗机构应该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护人员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认真实行各项告知制度,加强医患沟通,努力构建医患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信任的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避免医疗纠纷发生。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出现医疗纠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处理医疗纠纷责任制。发生一般性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处理。发生恶性医疗纠纷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依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
  (三)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保障权益的原则。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既要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院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要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五)果断处置的原则。发生恶性医疗纠纷时,对发生暴力行为或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依法处理,坚决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对少数隐藏在幕后的“医闹”要坚决打击。
  (六)法制教育的原则。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注重法制宣传和教育,特别要注意引导走法律途径,对协商不成的要尽量引导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分清责任,在全社会养成依法处理医疗争议的习惯,建立处理医疗纠纷的长效机制。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申请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三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禁止采取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非法手段解决医疗纠纷
  (二)医疗争议发生后,医疗机构必须立即在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和患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所有与争议有关的法定医疗文书,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时,封存的医疗文书(包括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证)在患方在场的情况下移交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属二级(或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由医疗机构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然后向患者或亲属通报、解释,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如民营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个体诊所等)发生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并通报、解释有关情况。医患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的,协议书报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四)通过协商解决不了的或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纠纷,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要积极引导患者或家属,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五)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死亡,对存在医疗纠纷的,其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疗机构要及时对死亡病历进行讨论,初步分析死亡原因。同时必须立即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并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承担责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尸检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四、恶性医疗纠纷的处理
  (一)恶性医疗纠纷是指医疗纠纷发生后,试图采取非法手段解决医疗纠纷,特别是纠集多人(10人以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采取围攻、胁迫、殴打医务人员、停尸要挟、煽动打砸医院、抢夺损坏法定医疗文书(包括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证)以及其它严重扰乱医疗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行为。
  (二)处理恶性医疗纠纷应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卫生部关于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告》、《鹰潭市公安局鹰潭市卫生局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应将恶性医疗纠纷纳入当地政府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预案范畴,建立处理恶性医疗纠纷应急机制。
   医疗机构必须设置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和投诉电话,配备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接待和处理工作,认真负责地解答患方提出的问题,及时协商调解,并明确告诉患方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在第一时间先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以便控制局势,并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组织本院的保安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迅速出警,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控制局面。对不按规定在公共场所或病房、手术室、诊疗室等医疗场所停放尸体,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公安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维持好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正常医疗秩序,依法处置扰乱医院秩序、冲击机关单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并向当地政府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指导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并封存或接收医疗机构封存的法定医疗文书和现场实物。组织对医患双方的调解,对需要尸检的组织尸检,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积极宣传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途径和程序,引导医疗纠纷依法处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政府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照预案及时成立临时性处置机构,调度卫生、公安、司法、政法委、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共同做好化解、引导和调处工作,形成一个政府牵头,卫生部门负责调解及鉴定,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正常秩序,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控访和说服教育等思想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齐心协力的应急机制。
  患者及主要亲属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单位做好防控工作,并立即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做好稳定和说服教育工作。
  医疗机构所在地维稳办及时调度患者及主要亲属所在地基层政府参与处理(跨区域的逐级报告到市综治机构进行调度),对公安部门的打击处理情况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维稳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恶性医疗纠纷处置情况进行现场跟踪考核。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律师、司法鉴定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参与医疗纠纷的调处。
  宣传部门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依法解决医疗纠纷争议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营造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社会氛围。对未作医疗事故鉴定、责任主体不明确的医疗纠纷,不作采访和报道。
  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信访部门负责对有医疗纠纷争议的信访件及上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进行接访,并按照信访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单位接访。
  对可能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情况,当地政法委、公安、司法、信访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掌握,全面评估,适时预警,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五、建立恶性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
  (一)建立恶性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恶性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及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和患者及家属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单位的分管领导必须到现场指挥和处置;患者或亲属聚集15人以上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及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亲自过问协调处理,患者及家属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到场。
  (二)卫生部门对有责任的医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经过鉴定是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没有鉴定或经过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而经过调查在诊疗活动中确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非法行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篡改、伪造、隐藏法定医疗文书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并向县(市、区)党委、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六、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的综合协调
  (一)加强领导。成立鹰潭市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维稳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监察局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维稳办、市卫生局、市公安局领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相应机构。
  (二)建立处理医疗纠纷联系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由市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领导小组牵头,成员单位和县(市、区)政府、有关医疗机构和派出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适时通报各地、各单位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原因、过程及处理结果,分析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地的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办法或规定,建立恶性医疗纠纷处理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纳入当地社会稳定的考核体系,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应急机制。市委政法委将恶性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内容,并对其实行考核。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应急机制,相对固定处理纠纷的人员,加强纠纷处理的政策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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