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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交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对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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