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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20 生效日期: 2007-06-20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经贸商发展[2007]285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通知》(商改发〔2007〕11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领会“零售业节能行动”的重大意义,积极投入节能降耗的各项活动中。
  商业零售业是窗口行业,在建设节能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过程中,应当起模范带头作用。全省零售业的广大干部职工都应当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到节能降耗的行动中来。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零售业的实际,从节约一度电、一度水、一升油的具体事情做起,形成崇尚节约、科学消费的良好风气,充分发挥零售业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带头示范作用,为实现“十一五”时期节能减排目标作出贡献。
  二、制定行动方案,层层分解到位,确保目标落实。
  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到2010年,力争实现零售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20%的目标。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各零售企业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企业。各零售企业应当按照降低能耗的总目标,制定出具体的落实方案,逐级分解到部门,柜组或者个人。要坚决落实商务部关于商场、超市、餐饮、宾馆等场所室内温度,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冬季室内供暖温度不高于20℃的规定。要做好原始台账登录,坚持量化考核指标,加强监督检查,密切跟踪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完善。
  三、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试点,总结交流经验,务求抓出实效。
  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零售企业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能部门,落实人员分工,切实抓出成效。按照商务部要抓好试点的精神,全省零售业营业面积在10000平米以上的企业都作为这次节能行动的试点企业,请各市将《零售企业能耗情况调查表》(附表1)布置由企业填报,于7月30日前汇总后上报我委。我们将在下半年适时召开零售业节能行动工作座谈会,交流经验,推动工作。
  请各市经贸委(贸易局)将有关零售业节能行动的具体部署和职能处室、联系人员名单于7月底前告知我委商业改革发展处,联系电话(传真):87058216、87058217,联系人:张青山、姚德昌,网址:yaodc@zjjmw.gov.cn。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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