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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2 生效日期: 2007-08-1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7]10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地震局《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山西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

  山西省是我国大陆地震活动最强烈的地区之一,地震活动分布广、强度大、震害重。全省11个市均发生过5级以上地震或遭受过邻区地震的波及破坏。频繁发生的地震灾害,不仅给我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灾难,而且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近几年,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全面推进,城市地震安全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在农村和小城镇,尤其是贫困边远地区农村公共建筑和农民自建住房抗震设防工作仍十分薄弱。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高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的防震抗震能力,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已是推进我省农村小康建设刻不容缓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我省农村民居和乡镇公共设施抗震设防工作,增强全省城乡整体防震减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05〕11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
  据统计,我省3335万人口中,近2315万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全省2/  3以上的面积、7个地级市和82%的县城位于地震烈度七度以上的高烈度区。所有农村人口均居住在地震烈度六度以上应抗震设防区。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防灾减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震知识,大多数房屋未经设计、或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甚至一些较为富裕的农民在住房的内外装饰和生活设施方面能够投入大量资金,却没有考虑用少量资金提高房屋的抗震防灾能力。因此,农村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地震安全问题尤为突出。一些5-6级的地震往往造成大量的农村房屋倒塌、公共设施破坏以及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农村房屋破坏已成为农民遭受地震灾害后的沉重负担,一次地震灾害可能增加受灾的贫困人口以数万到数十万计,这对于实现我省农村地区脱贫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无疑是巨大的挑战。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未来我国社会经济重要发展战略机遇期的到来,农村地区经济将以较高的速度增长,伴随着将迎来一个农村民房更新换代的高潮。二十世纪以来,我省破坏性地震大部分发生在农村地区,通过震灾损失评估、现场科学考察和灾区重建,积累了丰富的房屋震害和灾区重建资料,具备了一定的农村建房防震抗震经验。结合灾区重建和扶贫移民政策,近年来我省组织实施了灾区重建搬迁和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为在全省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政策依据。《山西省“十一五”防震减灾规划》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列为该《规划》的重点项目之一,为我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提供了保障。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已具备社会需求、技术保障、公共政策等基本条件。
  二、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把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与灾区重建、扶贫移民、生态移民、村镇改造和加快小城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全省农村地区防震抗震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可能带来的损失,保障农村群众的生命安全,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原则
  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是一项涉及全省各地的系统工程,范围广、任务重。因此,在实施中必须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广大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改造与新建并重,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村民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
  三、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力争使全省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十一五"期间,提出一系列适用于不同经济水平、地震环境、房屋类型和风俗习惯的房屋抗震技术和建造图集;选择有代表性的农村地区,通过乡村建设规划制订、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农村工匠培训、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老旧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拆迁重建等方式,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提高地震重点危险区部分农村民房和公共设施的防震抗震能力。建立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各地区建设一批分布范围较广、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逐步推广。
  (二)主要任务
  1.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与抗震能力评价。综合评价各地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建立农村民居基础数据库。
  2.制订农村民居工程建设规划。各地区应制订本地区农居工程建设规划,明确总体思路、分阶段目标、建设内容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发展的总体要求,充分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
  3.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把抗震防灾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质量。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
  4.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地震、建设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了解、掌握现有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针对各地农村民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大力开展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制定农村民居建设技术标准,编制适合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需求的农村民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建房农民免费提供。地震部门要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提供地震环境、建房选点等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为农村民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5.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开展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各地区应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机构和企业等多种渠道,组织培训班、学习班,培养一大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为推进农村民居工程做好人才准备。
  6.建立农村民居抗震防灾技术服务网络。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建设技术信息网和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网,为农村建设规划和民居民宅建设、农民和建筑工匠提供长期的相关技术服务及各种信息咨询服务。鼓励县(市、区)政府成立农村民居工程服务组织,乡(镇)政府应有负责农村民居工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依托地震群测群防网络、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等基层组织资源,建立技术服务站和志愿者队伍,逐步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抗震防灾技术服务网络。注重指导农民对现有房屋进行加固,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7.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地区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方,采取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等多种形式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样板农村民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全面实施。
  8.加强农村防震减灾教育。广泛持久地普及防震减灾科学知识,倡导科学减灾理念,传播先进减灾文化,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主动掌握防震减灾技能,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防震减灾素质,真正使农村民居工程进村入户,深入人心,增强农民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四、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把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订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逐步推广实用化技术。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工作,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有序进行。各地要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为村镇建设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严把规划审批关,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本着不侵占农田和保护耕地的原则,鼓励村镇建设向荒滩、荒地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要引导农民按照规划布局进行建设,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开展农村公共设施和民居基础资料普查。要按照重点示范地区和其他地区、村镇公共设施和农村民房等不同类型层次,重点对1990年以前建成的村镇公共设施和农村民居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与评估。农民住房基础资料普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要通过普查鉴定摸清底数,切实掌握和科学评估现有农村民房和村镇公共设施抗震防灾能力,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打好基础。
  (四)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地区要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和引导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民居建房应以群众自筹为主,政府对扶贫移民搬迁住房和煤矿沉陷区造成村庄塌陷、房屋损坏集中治理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省各类救灾重建资金以及对口扶贫单位的扶贫投入,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结合起来。各市、县要配套一部分财政资金,与国家和省级补贴资金共同使用。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六)结合国家“十一五”重点项目,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十一五”期间,  国家将启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地震局、建设厅、民政厅、农业厅、扶贫办等部门要结合国家“十一五”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建设重点项目,按照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制订我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规划和实施方案。要选择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包括地震高烈度区和低烈度区)及典型村镇作为示范区和示范点,结合政府政策性补贴、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征地安置、灾区重建等,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样板民居,推广已开发的村镇房屋抗震防灾技术措施,在实施国家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工程的基础上,带动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顺利实施。
  (七)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农村民房建设和改造。各地要因地制宜,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原则,将建设地震安全农村民居与发展农村经济,提高村镇建设水平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村镇民居抗震技术服务和政策引导,鼓励农民建好房屋,改善居住条件,加快村镇建设发展。
  农村住房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发展庭院经济的需要,针对不同的自然、经济条件,选择不同的房屋结构,力争做到设施完善,方便使用。各地要将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与扶贫移民、农村公路建设、农网改造、人畜饮水、广播电视村村通等工程结合起来,创造更加完善的居住条件。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我省各地农村不同特点,制定完 楟   准,编制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地震安全农村民居建设系列图集,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服务。各县(市、区)建设部门要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镇),安排专职人员,对农民建房进行现场指导。
  (八)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应与当地震情联系起来。在弱震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所采取的方式和措施应有所不同。在弱震区,政府应强化宣传引导,在农民新建和翻建房屋的基础上,引导农民建设符合当地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及地震危险区,政府应加强政策扶持,对富裕农户和特困户、贫困户应区别对待。富裕农户的建房资金以自筹为主,特困户、贫困户所需建房资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可以使用一些银行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坚持因地制宜、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分层次推进的原则,紧紧依靠各级政府,分解各项任务,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乡(镇)领导的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各地地震安全农村民居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由当地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汇总后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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