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建房函[2007]84号
各地(市)建设局:
从今年初,各地(市)廉租住房已全面开工建设,部分廉租住房将于年底投资使用,为解决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及时入住,完善廉租住房政策体系,明确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和退出管理程序和管理体制,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西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和自治区“两房”建设工作座谈会议精神,给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各地(市)制定廉租住房相关配套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于我区廉租住房建设是专门用于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各地(市)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明确廉租住房家庭首先必须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即享受政府“低保”的困难家庭;其次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必须低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目前我区统一规定城镇廉租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低于13平方米。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但也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其他条件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市)应在摸清廉租住房家庭底数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市)实际的管理细则。各地(市)管理细则要全面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增强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和细化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具体程序,完善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制度、办事流程。
三、各地(市)要按照自治区“两房”建设工作座谈会议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抓紧开展廉租住房政策制定工作,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政策出台时限,在年底前制定出台当地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并报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备案。自治区“两房”建设领导小组在督查工作中将重点对各地(市)政策制定工作进行督查。
完善廉租住房政策体系关系到所有廉租住房家庭的切身利益,也是当前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行署(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稳妥的完成好政策制定工作,在政策制定工作中如发现问题可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反馈,以便汇总上报。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