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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吸取山东德齐龙化工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教训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关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 2007-08-13
发布部门: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徐安监[2007]152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及有关单位:
  2007年7月11日23时50分,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德齐龙化工有限公司一分厂16万吨/年氨醇、25万吨/年尿素改扩建项目试车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致使9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压缩机出口管线存在强度不够、焊接质量差、管线使用前没有试压等严重问题所至。
  事故发生后,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山东德齐龙化工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7]161号),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严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源头关,并对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执法的做法予以肯定;8月1日省安监局又转发了国家安监总局的通报(苏安监办[2007]67号),要求各地结合当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危化品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中坚决按照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的规定和要求,严把建设项目审查关。
  为认真落实国家、省安监部门的要求,吸取山东德齐龙化工有限公司“7.11”爆炸事故教训,结合我市的化工生产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情况,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省安监部门的通报精神,坚决按照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的要求,严把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关,切实抓好试生产(使用)备案工作。同时,各局应迅速将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防止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
  二、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三个阶段行政许可进行一次梳理,及时掌握建设项目进展动态。对虽经安全审查但政府未批准设立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设立安全审查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予以处罚,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设立安全审查手续;设立安全审查中,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在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予以取缔;对未经试生产(使用)备案的试生产项目,一律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活动并予以处罚。
  三、落实关闭化工企业的措施。要对在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中确为关闭的企业进行一次访查,凡被列为关闭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完成关闭的执法相关程序,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切实抓好化工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安监机关关于化工行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的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化工行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帮助企业查找隐患,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填写《重特大事故隐患登记表》上报,凡在8月底未报的,市局一律视为该辖区无重大隐患。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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