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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25 生效日期: 2007-12-2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本政办发[2007]133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本溪市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7〕1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辽人口发〔2007〕63号),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条件和解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前期工作,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到户到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与实施“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扶助对象、扶助标准及发放程序
  (一)扶助对象
  户籍为我市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致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病残且伤残等级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政策条件,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从本人年满49周岁起,由政府发给每人每月100元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扶助对象按照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内容填写《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至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子女状况、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证明材料等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审核人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办事处复审。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复审,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走访核对,待无异议后,由计生办复核人和分管领导在《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上报所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县(区)审定。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有异议的,要进一步走访核对,待无异议后,将审核确认的名单返回村(居)委会公示。
  5.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会根据审定反馈后的人员名单,在所在村和社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有异议的,应进一步核实。
  6.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县(区)分别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并存档,并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录入信息系统,统一发放《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证》。
  7.市人口计生委要对资格确认工作进行抽查。
  (四)扶助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1.《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或公安、医院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本人及配偶户口簿;
  4.本人及配偶身份证;
  5.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社区(村)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三、资金来源与发放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省以上财政负担70%,市级财政负担30%。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由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与市邮政局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在每年十月底前完成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审核、确认和上报工作;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特别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部门工作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拟订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特别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负责组织、协调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培训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特别扶助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总量调控和专项资金的拨付与管理;组织协调对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特别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协助建立特别扶助金个人账户,及时了解个人账户的资金转入和提取情况;负责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特别扶助资金财政专户,特别扶助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根据逐级审核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和经费预算,及时足额地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准确地划拨到个人账户,并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所需的个人资料,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扶助对象提供的《残疾人证》的审验工作。
  民政部门:在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负责核实扶助对象的婚姻状况及婚姻变动情况,出具有法律责任和效力的婚姻证明。
  审计部门:负责对特别扶助资金预算、专项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资格确认条件、违反资格确认程序、违反资金管理等违纪行为责任人进行查处。
  邮政部门:负责制定资金发放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拨付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特别扶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成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工作。
  为做好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的组织与实施工作,市政府成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小组:
  组 长:王祖申 副市长
  副组长:范立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国乐宁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成 员:张永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孙凤志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智翼 市公安局副局长
  卢美娟 市民政局纪委书记
  王正坤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安忠贤 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宁波 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焦伟光 市监察局副局长
  宗宁琨 市残联副理事长
  毕景俊 市邮政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刘莹担任。
  (二)各负其责,职责落实。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人口计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落实责任,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加强部门协作,保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加大考核,强化监督。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监管等工作。建立检查监督和定期评估制度,财政、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特别扶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违反资格确认条件、违反资格确认程序、违反资金管理等违纪行为责任人进行查处。
附件1:本溪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溪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
    (一)夫妻双方享受扶助政策以女方年满49周岁为前提条件,男女双方都年满49周岁以上,双方都享受;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男方不满49周岁,女方享受,男方不享受。
    (二)女方未满49周岁,男女双方均不能享受扶助政策。
    (三)年满49周岁是指扶助对象年龄按照公历计算到扶助制度实施年度达到49周岁。
    (四)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需要同时具备户口和身份证。年龄界定以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出生时间为准,身份证和户口簿登记时间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出生时间为准。
    二、曾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含亲生、收养、送养、离婚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
    (二)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以及符合法律法规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过两个以上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
    (三)再婚夫妻按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子女合计数量计算。
    三、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一)所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原因死亡(因夫妻虐待子女导致其死亡的除外)且现无子女。
    (二)独生子女经残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残疾,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的独生子女是否生育下一代均可享受扶助制度。
    四、配偶户籍为外市的,或为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需要本人年满49周岁以上
    (一)符合条件的夫妻,户籍在我市的一方享受。户籍不在我市的一方由户籍地负责。
    (二)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需本人年满49周岁以上。
    (三)离婚、丧偶后再婚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子女合计仍为独生子女且符合本方案其他条件,生育子女的一方享受。
    五、曾只生育的一个子女为早育或非婚生育的,符合本方案其它政策条件,推迟一年享受扶助制度
    (一)1973年至1980年4月期间生育子女的,第二个孩子与第一个孩子出生间隔应为4年;1980年4月至1984年8月,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二)1988年5月31日后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女方年龄应在35岁以上且婚后5年未怀孕;第一个孩子是病残的,第二个孩子与第一个孩子出生间隔应大于4年;其他照顾生育二胎的夫妇,第二个孩子与第一个孩子出生间隔应大于4年,婴母年龄达到32周岁的,不受间隔限制。
    (三)1993年4月1日起至2001年末,凡符合照顾生育二胎的夫妇,婴母生育年龄必须达到28周岁。
附件2:本溪市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为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明确责任,特别是强调国家公务员在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中的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要把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一年内不能评先评优及调动提拔;年终考核时不能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对问题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区别责任大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政策宣传和执行政策出现重大偏差,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极坏的;
    2.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虚报特别扶助人员的;
    3.把握政策不严、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准确率出现重大误差的;
    4.财政部门有关责任人不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特别扶助配套资金达一个月以上的;
    5.受委托的资金发放机构有关责任人不能按委托协议履行义务,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特别扶助资金一个月以上的;
    6.借发放特别扶助资金之机,抵减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的;
    7.克扣、贪污、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
    8.对群众的举报电话和举报信件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由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目标管理责任状的有关内容进行考核;对国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的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
    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并冒领特别扶助资金的个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已领取的特别扶助资金,上缴特别扶助资金专户,收回《辽宁省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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