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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4 生效日期: 2008-01-04
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梅市府办[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梅市金管字〔2005〕1号)及《关于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梅市金管字〔2006〕1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日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根据2007年7月13日召开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全体会议的精神,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问题经全体委员讨论表决后,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
  我市的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宣传,加大工作力度,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做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的“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全力配合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
  (一)市直财政拨款和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仍保持各5%的标准。各县(市、区)财政拨款和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的标准。
  (二)中央、省属和非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单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20%,单位确定缴存比例后应上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上限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基数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以职工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同一单位执行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确定后,在一个住房公积金汇储年度(即从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各参缴单位在每年的5月至6月底前将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工资基数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逾期未办理将暂停缴存。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
  随着我市房价逐年上升,职工住房消费水平逐年改善,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在职工购房消费中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结合我市的房价、职工收入水平及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分别是:1、市直单方最高2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30万元;2、梅县、梅江区单方最高1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25万元;其余各县(市)单方最高1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20万元。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条件和程序
  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发展及进一步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的需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原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条件和程序作了调整和修改,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一月四日
附件: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条件和程序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及提取,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缴存、贷款、提取条件和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条件和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
    梅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度与缴存工资基数及缴存比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标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月工资未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实际工资额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执行。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标准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20%。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和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单位和个人各5%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央、省属和非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单位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过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4、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每年审核一次(住房公积金审核时限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底前做好《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报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批。
    5、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分理处)向缴存职工发放有效缴存凭证。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息。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1、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手续。
    (1)首次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填写《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分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和《住房公积金汇储清册》,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3)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2、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并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持法院、工商局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文件,到管理中心(分理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或《梅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体转移清册》,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持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3)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转移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和《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提供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经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3、办理住房公积金变动手续。
    (1)单位因人数变动而造成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变动的,应先根据变动情况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并提供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动手续。
    (2)单位每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的,应填写《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申请表》和《梅州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汇缴清册》。属我市财政拨款单位和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财政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中央、省属和非参照财政拨款相关规定管理的单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完税收入证明,经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调整手续。
    4、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补缴手续。
    (1)单位因经济困难,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形成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提供单位本年、上年度的财务报表、书面申请报告,经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核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但缴存比例不得为零。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与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单位申请破产的,单位应足额补缴所欠职工住房公积金。
    (4)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时间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分理处)可根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2、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与义务。
    1、住房公积金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的,可以享受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也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视情况分别予以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了一年以上(含一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梅州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有贷款人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经查无不良还款记录行为的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1、根据当地房价、公积金缴存余额、个人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贷款额度分别是:梅州市市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方不得超过20万元,夫妻双方不得超过30万元;梅县、梅江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方不得超过15万元,夫妻双方不得超过25万元;其余各县(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方不得超过10万元,夫妻双方不得超过2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于支付购房款时,可同时向各承办银行申请商业性组合购房抵押贷款,并另行签订贷款合同。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大修、装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离退休时间。
    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
    1、到管理中心(分理处)领取并填写《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书》。
    2、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直接向开发商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及支付首期30%房款的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房屋价格评估报告。同时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户口薄等相关材料交管理中心(分理处)核对办理。
    4、管理中心(分理处)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收入情况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符合贷款条件规定的,开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并通知借款人到承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受委托银行接到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后,对贷款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理担保、房屋产权抵押等手续,并与借款人签订《梅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是管理中心(分理处),抵押物的抵押期限应从贷款之日起至还清贷款本息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费用按政策规定由借款人支付。
    6、办理完相关手续后,由管理中心(分理处)开出付款支付证明,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
    1、借款人应按照签订的借款合同条款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借款人月供款额按规定作相应调整。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计息。如借款人连续6个月没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将按合同约定条款依法办理。
    2、借款人可按贷款合同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还贷,利率不予调整,仍按原贷款期限同档次利率标准执行。
    3、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应在15日内将抵押物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当地归集、当地使用的属地管理原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境定居;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
    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
    9、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
    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职工调离本市的;
    依照前款第1、6、7、9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必须保留至十位数;依照前款2、3、4、5、8、10、11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办理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手续。
    (二)申请办理的有效期限和申请额度。
    1、直接向开发商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首期房款后一年内提出申请;购买“二手房”的,在做好《房地产权证》半年内提出申请。可以一次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所缴存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存储余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实际购房款总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建设、国土、规划行政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提出申请,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所缴存账户内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存储余额,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发生费用的总额。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按贷款合同约定持贷款人同意提前还贷证明,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的本息额,提取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余额。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三)提取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先到管理中心(分理处)领取并填写《梅州市职工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须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的,还应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经本单位初审同意并盖齐单位印章后持有关证明材料报管理中心(分理处)审批,核准后到开户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或转账手续。
    2、直接向开发商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首期房款后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购房发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较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工程预算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危房鉴定书、购买材料发票、工程预算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6、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授权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医院鉴定证书、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8、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出证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合同、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0、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产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房租发票、单位出具家庭收入证明、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1、下岗失业人员的,提供政府批准单位撤销、转制文件,本人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失业证、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2、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干部异地购房的,提供家属户口证明、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和首期购房发票、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3、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职工户口证明、职工与单位签订的终止劳动关系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4、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账户证明和工作调动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15、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手续而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核对后的复印件一份。职工委托本单位代办的,提供本单位授权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结时限
    管理中心(分理处)对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当日给予答复;对职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当日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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