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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8 生效日期: 2008-01-0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08]5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停止实物住房分配后职工购房的重要资金来源。该制度自建立以来,极大地支持了职工的住房消费。但是,由于近年来住房价格持续上涨,目前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职工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的调整幅度
  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12%,个人缴存比例仍保持8%不变。
  二、资金来源
  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提高到12%后,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提高比例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差额事业单位按财政补助比例确定公积金的补助比例;自收自支单位自行解决,区直企业可参照执行。
  三、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的计算
  200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07年12月份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为: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2007年12月份工资总额×8%
  单位补贴部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个人2007年12月份工资总额×12%
  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构成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财政补助的津贴补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不包括独生子女费、妇女卫生费等非劳动性报酬的津贴补贴及改革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贴等其他津贴补贴。
  四、其他事项
  (一)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核定和计算每一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
  (二)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工资软盘前,要持经自治区人事厅核定的单位工资表(单)先到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确认手续,否则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的拨付手续。
二○○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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