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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1 生效日期: 2008-01-21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18号),切实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随着市场主体多元、用工形式多样、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出现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有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缺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编制没有及时补充调整,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保障不能及时到位,对用人单位不能有效监管;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有劳动用工但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不落实劳动标准(延长工作时间)、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为此,各级各部门
  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完善机制、强化手段、充实力量、明确责任,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研究解决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严格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经费有关政策 
  尚未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经费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尽快落实到位。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装备建设资金投入,积极改善监察执法条件,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所需经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从严把好进人关,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培训、考核、管理、监督要求和行政问责制,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 
  三、加强乡村两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文件要求,坚持城乡统筹监管原则,积极落实企业、行政村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招聘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企业和行政村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机构人员落实到位后,要明确管辖范围,实行划片包干,确定监管责任,加强专人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巡查不少于2次;村民委员会(社区)中和企业聘任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协助搞好劳动用工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要积极推进网络建设,努力实现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目标。 
  四、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一)管辖范围划分 
  1、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省驻并单位以及由市级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并对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进行查处。 
  2、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县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省驻并单位以及由区级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高新区、民营区、经济区、不锈钢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和驻区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4、连锁性超市和厂家柜台租赁等跨区企业,由总部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跨区域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前由施工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办公场所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厂中厂”由属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5、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监察下级管辖内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工作。 
  (二)违法案件查处 
  违法案件涉及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查处中需异地调查取证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涉及本省区域跨市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出协查函,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 
  2、涉及本市区域跨省案件,由案件发生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市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请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出协查函,委托用人单位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 
  3、同级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投诉举报人先行所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管辖。 
  (三)劳动保障监察 
  1、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照其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强化对城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用工备案、职业培训、工作时间、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方面的监察执法,加强对农村地区用人单位的监管和服务。做好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建立完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委托审计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对投诉举报进行随机检查,严格执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奖惩制度。 
  2、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和失信惩戒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失信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控,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 
  3、实行政务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公开执法依据、程序、职责和期限,严格实行案件调查、审核、处理“三分离”制度、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决定制度、重大处罚听证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行政问责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监管责任区”内发生严重非法用工问题的,追究执法责任人直至村(社区)有关人员责任;多个“监管责任区”发生问题的,追究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及政府有关领导责任;多个乡镇(街道)发生问题的,追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政府有关领导责任。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劳动用工监督管理作为一项综合治理工程来抓,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国土、安监、民政等职能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发挥整体执法效能。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用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劳动用工中的刑事犯罪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以及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进行指导,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维权作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同级公安、工商、国土、安监、民政等部门配合,及时移送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案件,通报有关情况;对移送本部门处理的案件依法及时查处并通报结果,发挥政府各部门整体执法效能。各县(市、区)政府要每年定期组织劳动用工综合执法大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劳动用工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制定有效监管措施。 
  (三)劳动保障、工商、国土、煤炭、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在本行政区或辖区内发生重大非法用工问题的,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联系,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职工维权网络,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和法律援助服务,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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