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7]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有关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贯彻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有关意见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2001年1月1日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前,依法破产的或经主管部门认定关闭(注销)的国有企业、县及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于2008年1月1日前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于2008年3月31日前办好参保登记手续。
二、筹资标准:按2006年度福州市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666元)为基数,一次性缴纳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含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已全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属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含医改前关闭破产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已全部纳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尚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已关闭破产市属困难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继续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关门走人的市属困难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06〕117号)文件规定参保,并继续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
四、各县(市)区资金筹资办法,除省级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政府多渠道筹措解决。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补助。各县(市)区资金筹资办法应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备案。
五、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08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解决医改前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六、各县(市)区政府对贯彻执行闽政办〔2007〕224号文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妥善解决,并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