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劳社工[2007]6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和市政府《〉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和市政府《〉办法〉的意见》(锡政发[2005]356号)和市政府《关于锡山区和惠山区社会保障与市本级实行并轨的通知》(锡政发[2007]19号),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市区(含锡山区、惠山区,下同)工伤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30%),其中,上年度市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8.6%,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1.7%。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1353。
二、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1一4级的工伤人员,不再按本办法调整待遇。
三、2007年7月1日起发生的工伤,计发有关工伤待遇的我市上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75元。
四、江阴市、宜兴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统筹地区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调整。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