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郑中小企[2007]26号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民营经济管理部门:
2007年4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主体和步骤,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这是贯彻“依法治安、重典治乱”原则,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一个重大举措。根据《郑州市开展学习宣传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活动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市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乡镇非煤矿山行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领域,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对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全市乡镇非煤矿山企业工作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督促工作,为实现全市乡镇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稳定尽心尽力。
二、明确目标和任务。从2007年5月25日起利用2个月的时间,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范围内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通过学习贯彻活动,使全市非煤矿山企业的普法面达到100%;各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培训率达到100%;生产经营单位培训面达到85%以上;使每一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都能熟悉和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监管依据,提高监管水平;使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都能了解和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确定的各项职责,提高依法保护自身安全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取得的新进展。
各县(市)、区非煤矿山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教育,在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要通过开展培训、专题讲座和设立板报、墙报、学习园地、宣传橱窗以及张贴横幅、标语,或通过集中培训和自学相结合、以及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等形式,开展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切实加强对《条例》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的督促和指导。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全面把握《条例》内容,为督促企业加强学习以及加强安全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要结合实际,推动企业开展集中学习宣传,使参加学习宣传活动的企业达到100%。要促进企业通过学习《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措施,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树立学习贯彻《条例》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把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得力措施,不走过场,保证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在2007年7月10日前,将各自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书面上报市中小企业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办公室(郑州市淮河西路36号郑州市中小企业局602室),联系人张广,联系电话67171602。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