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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0 生效日期: 2008-01-10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近年来,我市加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工作透明度都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行政权力运行中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权责不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为理清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行政职责,市政府责成市政府法制办对市政府本级和市政府各部门涉法行政权力进行清理,编制《哈尔滨市行政权力目录》,确定了市政府本级行政权力142项,市政府所属的56个委办局行政权力4866项,并绘制了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成果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提高对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的认识。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基础性工作。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对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行政机关职能转变,营造更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对规范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认识,切实把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成果落到实处。
  (二)树立“公众为本,低成本、高效率”的行政理念。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强化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使“权力型政府”向“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转变。因此,各区、县(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破除行政本位及官本位的思维定势,树立“成本一效益”的观念,切实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加强对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将规范行政权力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要根据市政府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组织专门人员逐项理清行政权力,明晰部门职责;要掌握工作进度,认真听取工作汇报,将各项规范行政权力的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重点,加大规范行政权力工作的力度
  (四)依据清理结果,调整职权范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这次行政权力清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修改调整,从廓清政府权力、核准授权依据、划清职权范围、明确执行主体入手,对涉及到的行政权力进行适时动态调整,确保职权始终明确。
  (五)结合工作实际,再造行政流程。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对应权力目录,运用结构化程序设计方法,以“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式简明、操作方便”为标准,就权力运行流程图进行再绘制、再调整。要特别严格过程控制,用过程控制方法对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六)按照职责要求,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行政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行政权力,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不作为,又不能乱作为;不能只强调权力,不履行应有责任;更不能有利时行使权力、争夺权力,无利时放弃职责、互相推诿。
  三、健全制度机制,确保规范行政权力措施落到实处
  (七)建立动态的清理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在这次行政权力清理基础上,将行政权力清理作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性的工作坚持不懈地进行下去。要建立行政权力清理工作机制,及时清除废止过时的权力,补充需要新增加的权力,完善需要进一步修改的权力运行环节,做到行政权力的清理界定与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同步进行。
  (八)建立规范行政权力的量化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职责情况,合理制定规范行政权力的量化机制,要将权力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
  (九)建立完善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要将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建立和完善各级行政投诉平台,扩大社会公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四、加强督办检查,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十)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市、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权力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方面的监督,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权力目录》,对行政权力清理结果进行跟踪,督促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按照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完善目录内容,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严格按照公布的权力目录和流程图履行行政管理权。
  (十一)强化责任追究。对未按照行政权力清理目录对照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要按照《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没有履行行政职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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