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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转发交通部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09 生效日期: 2007-10-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粤交运[2007]960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厅公路字〔2007〕164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批复精神,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报批程序
  (一)经营规模为5辆车以下(含5辆,下同)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
  1.为方便企业、提高效率,交通部同意由省交通厅负责对5辆车以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为便于工作,决定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此类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2),并对其进行符合性审查。
 2.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符合性审查意见和申请企业的有关事项统一填写《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见附件3),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交通厅。
 在运政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开通前,各地应将《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电子文档(Word格式)以电子邮件形式同时上报(电子邮件地址:wuhao@gdcd.gov.cn)。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存、备查。
 3.省交通厅对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5辆车以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每15个工作日汇总一次报交通部审批。
 (二)经营规模达到5辆车以上(不含5辆)的生产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和以道路运输为主业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仍按《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规定的立项审批程序,将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报省交通厅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二、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程序
  (一)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开业审查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二)经交通部批准立项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填写与其立项批准经营范围相符合的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后,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三)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开业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列表报省交通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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