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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06 生效日期: 2008-01-06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文号: 市城管发[2008]6号

各区执法局、市局各分局、局属各支队、机关各处室:
   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落实市委“2008城市建设管理提升年”的要求,市执法局制定了《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六日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内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行为,理顺内部关系,加强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城管执法人员优良的工作作风和严明的组织纪律,树立良好的外在形象,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保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群众,促进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内务建设,按照综合行政执法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贯彻依法从严的方针,坚持高效务实、着眼基层、注重养成、加强监督、提高素质的原则,培养城管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无私无畏、雷厉风行、令行禁止的优良作风。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两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所有在编人员。
第二章 宣 誓


    第五条 宣誓是城管执法人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及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

    第六条 新录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宣誓。

    第七条 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共利益和城市管理秩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严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而努力奋斗!

    第八条 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初任培训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性质、职能、任务、纪律和作风等教育;
  (三)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队容严整。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依据行政职务,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

    第十一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相互支持。

    第十二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工作任务,工作任务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工作任务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工作任务通知受予者的直接上级。工作任务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工作任务或者新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下级对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工作任务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作改变时,仍需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工作任务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工作任务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章 队容风纪


    第十五条 着装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着制服,保持仪容严整。
  (一)城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制服、戴帽子,非因公外出时应当着便服;
  (二)着制式服装时,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和便装不得混穿,不得系扎围巾、戴首饰;
  (三)应当按照规定缀钉和佩带帽徽、领花、臂章、胸徽、胸牌号等标志,不得佩带、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子、
  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夏季不得穿拖鞋,不得赤脚穿鞋;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不得在制服、帽子、装备上随意加画其他标志和符号;
  (八)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和各类标志。

    第十六条 仪容
  (一)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着制服时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披肩发;
  (二)城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 举止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制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衣冠不整;不得背手、袖手、插兜 、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各种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制服徒步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列,三人成行;
  (四)驾驶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将脚、腿伸出窗外;
  (五)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形象。

    第十八条 礼节
  (一)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时,应按规定着装,按指定位置就座,不得随意走动、大声喧哗;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时,着制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因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城管执法人员与非城管执法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前,应当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
  (六)城管执法人员称谓:有职务的,职务加同志;无职务的,姓名加同志。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制度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局、支队应当实行周办公会议制度,大队、中队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总结、布置有关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制度
  (一)城管执法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政令畅通,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部门必须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行政执法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请示,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销假制度
  (一)城管执法局所有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出差、学习、疗养)以及休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生育假、工伤假的,均需履行请销假手续;
  (二)各处(科)室正职离岗休假3天内由分管副局长审批,3天以上(不含3天)由局长审批。部门副职和其他干部离岗休假,2天之内由所在处(科)室审批,3-5天由分管副局长审批。5天(不含5天)以上由局长审批;
  (三)凡休假人员,须先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所在处(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经组织人事部门核假后,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最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开具休假通知单方可出行,假期结束后,即向组织人事部门销假。特殊情况先休假的,第二日内必须补齐手续,说明原因,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二十二条 执法证件
  (一)执法证件是城管执法人员身份和履行职责的专用凭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资格、培训、考核、申领、使用、保管;
  (二)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三)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发现执法证件遗失、被盗时,要在相关媒体刊登启示,宣布作废,并报告申领机关,以便及时报告发证部门补办;  
  (五)城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时,应当及时收回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保密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接待群众
  (一)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二)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都应予以公开,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做到政务公开,为群众提供方便;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城管执法人员接待前来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致意,并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
  (五)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服务,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的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二十六条   办公秩序
  (一)城管执法人员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含网聊);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二)各区执法局、市局各分局的科、室、队办公室和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第二十七条   内务设置
  (一)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及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整洁统一;
  (二)各区执法局、市局各分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保障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

    第二十八条   卫生健康
  (一)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经常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二)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体检,要积极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增强体质,丰富城管执法队伍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九条   安全制度
  (一)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城管执法队员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三)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制定相应预案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预防突发事件或者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四)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五)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 装备管理
  (一)不得擅自将执法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二)不得用办公电话等通信装备拨打公共信息台;
  (三)凡配备的对讲机、车载台等通信设备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使用保养,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
  (四)对通信装备要进行建档,设专人负责管理,持机人因工作调动,职责改变,应将所持通信装备上交;
  (五)工作期间,因保养不善,责任心不强,未按使用规定使用造成通信装备损坏、遗失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况做出处理;     
  (六)非工作期间,造成通信装备损坏、遗失的,由持有人赔偿;
  (七)副处以上领导干部24小时不得关闭手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行政处分、给予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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