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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30 生效日期: 1998-03-30
发布部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一、审理前的准备
  1、主审人接收案件后,书记员应在三日内向被告发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同时将《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空白)分别发送给各方当事人。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诉讼当事人,若合议庭组成人员因故变更,至迟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
  2、通知当事人举证,既要根据不同的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引导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提交具体的证据;又要界定举证范围,强调以下的证据当事人要提供:(1)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2)实施具体民事行为的证据;(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4)其他与案件处理有关的证据;(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对上述证据可按内容分类编订,并作简要的书面说明。
  限定当事人举证的期限,通常不超过十五天。同时,须告知当事人提交书证或物证时,应提交原件或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则须附上国内翻译单位的中文译本。
  合议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清郸》。
  3、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书记员应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答辩时提出反诉的,应进行审查,构成反诉的,应在收到反诉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将反诉状送达原告。
  被告(或反诉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4、经审核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发现原告不适格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告知原告更换被告或撤诉。原告不同意更换被告又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5、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当事人申请追加共同诉讼人的,应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并通知其他诉讼当事人。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当事人申请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参照上列第5条规定办理。
  7、原告或反诉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应合并审理,并分别通知其他诉讼当事人。
  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可请求法院调查收集,但应予协助。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
  (1)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资料;
  (2)按照有关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查阅的材料;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又确实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的;
  (4)需要对实物或现场进行检验、勘验才能查明的;
  (5)当事人因年老体弱、生活困苦,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
  (6)法院认为应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9、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10、案件事实需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的,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并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由法院委托法定部门进行。没有法定部门的,由当事人共同指定或由法院指定。
  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系由当事人申请的,法院应通知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向有关部门预交费用。法院依职权决定的,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预交费用,或由当事人协商预交。
  11、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可以在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交换、核对证据或核算帐民核对证据时,由当事人互相交换证据,并要求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证据作审查确认。当事人互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记录在卷。
  12、开庭审理前主审人应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需要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以及案件可能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件可能涉及的有关专业技术问题,拟出庭审提纲,提请合议庭审定。
  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简单清楚的案件,收案后可直接排出开庭日期。
  13、书记员应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并用通知书通知诉讼代理人,同时根据需要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翻译人到庭参加诉讼。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名称(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14、审判庭应庄严整洁。审判台背面应悬挂国徽。审判台台面应高于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席位的台面。书记员席位在审判台的正下方。诉讼当事人的席位面对审判人员的席位。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席位在审判台下左侧。旁听人员席位位于诉讼当事人席位后面。
  15、开庭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由合议庭研究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另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6、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后,书记员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人法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二、宣布开庭
  17、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人庭,同时要求全体人员起立,残疾人、年老体弱者除外。
  18、审判人员进人审判庭,应统一着制式服装、戴帽。合议庭成员就坐后,可把帽子放在左前方,书记员请全体人员坐下,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当事人的到庭情况以及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在休息室等候出庭的情况。
  19、审判长依次核对原告、被告、第三人出庭人员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权限是否与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的记载相一致,然后依次询问各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和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当事人身份无误,没有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活动。
  20、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审判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经当庭合议作出如下处理:
  (1)依民诉法第100条和最高法院的《若干意见》第112条的规定需要拘传的,可宣布暂时休庭,制作拘传票予以拘传到庭;
  (2)依民诉法第132条第(一)项规定作延期审理的,应向到庭人员告知延期审理的理由和另行审理的日期;
  (3)依民诉法第136、137条规定作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的,可当庭裁定,然后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
  (4)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
  (5)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传票规定的时间迟延到庭,可予当庭训诫,情节严重的,参照本条(4)、(5)、(6)项的规定处理。
  21、到庭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不适当,导致不能进行庭审的,可予当庭训诫,并视理由是否正当责令立即更换,或依民诉法第132条第(四)项规定延期审理。如第二次到庭人员仍不适当,按撤诉处理,或作缺席审理。
  22、审判长查明不存在影响开庭审理的因素后,应宣布开庭,并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如有鉴定、评估、审计、勘验部门派员出庭,或有翻译人员出庭的,还应依次宣布其名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请无关人员退出法庭。
  23、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在庭前是否收到法院有关告知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须知》,内容是否清
  楚。当事人如表示已经清楚,可不再具体宣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如表示还不清楚,则具体内容应予当庭宣读。
  24、审判长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问明具体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按如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院长和副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审判长在重新开庭时宣布予以驳回,记人笔录;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成立,决定回避的,或者对当事人的申请因故难以立即作出决定,尚需核实调查的,由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
  申请回避的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影响开庭审理。合议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在开庭时当庭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25、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依次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和答辩,当事人发言应起立进行,年老体弱、残疾者免予起立。
  (1)原告简要陈述起诉的请求及其理由。原告按起诉书文本陈述的,一般应子准许,起诉书冗长的,审判长指示原告简要陈述或询问原告对书面起诉书有无修改或补充,无则不再陈述,有则就更改或补充部分予以陈述。
  (2)被告针对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作出承认或者否定的简要答辩。
  (3)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简要提出承认或否认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的诉、辩陈述没有针对性或作与案件无关的陈述,审判长应及时引导或予以制止。不听制止,情节恶劣的,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罚。
  26、原告当庭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当庭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问明情况后当庭合议,作出予以审理或合并审理或另案审理的决定,并记录在案。决定合并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庭告知当事人按《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或反诉费,并询问对方当事人需否休庭给予准备答辩的时间。需要的,应予准许,给予十五天的答
  辩期。如不需要,则由其当庭答辩,然后对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和反诉予以全面审理。
  逾期不交纳增加的诉讼费或反诉费的,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告知另案起诉。
  当事人如当庭提出追加当事人的,合议庭应当庭合议作出是否追加的决定,并记录在案,对决定不同意追加当事人的,应说明不同意追加的理由,并记录在案;对决定追加当事人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延期审理,待追加当事人后再恢复开庭。
  27、各方当事人在陈述中共同确认的事实,应当记人笔录,法庭无需再作调查。
  28、各方当事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然后当庭说明法庭调查的重点,引导当事人有序地进行举证和质证。
  29、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次序:先由原告出示证据,然后由被告进行质证。
  30、一般情况下,对案情简单、争议焦点少、证据材料不多的,合议庭应引导当事人将证据逐个举出,逐个质证(即“一证一举一质”);对案情复杂、争议焦点多、证据材料多的案件,可引导当事人在举证质证时予以合理组合,分成若干组证据。数个相关的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可作为一组证据一起完整举出,逐组质证(即“一组一举一质”)。原告举证和被
  告质证时,合议庭应征询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其依附的一方的举证和质证的意见和看法;然后,合议庭应指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的举证发表质询意见,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举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举出的证据,应由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或被告进行质证。
  31、庭前当事人交换的证据,双方确认没有异议的,由合议庭宣读该证据的名称、编号,并征求各方当事人有无新的意见,如无异议,该部分证据宣布予以确认,不再出示和质证。庭前未交换或虽交换但有异议的证据则应当庭出示,并应进行质证。
  32、当事人进行举证和质证发生异议或出现疑问时,审判长应引导当事人相互有序地进行质询,当事人提出与案件无关的质询意见,审判长应及时制止。
  33、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合议庭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出示。需要出示的,不能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可在没有旁听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出示,或者直接将公开开庭转为不公开开庭,然后当庭出示。
  34、下列侵权诉讼案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侵权
  事实予以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因产品质量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诉讼;
  (7)证券、期货交易引起的侵权诉讼;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侵权诉讼。
  35、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充分的证据,另一方不认可的,举证责任转移,由不认可的当事人举出反驳证据。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进行反驳,反驳理由充足的,审判长应指令原举证一方重新举证,如其当庭表示不能举证的,认定反驳成立;如其表示能够继续举证的,应当准许,给予期限,再行质证。
  36、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前三天向合议庭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合议庭在核对证人姓名、年龄、职业的基本情况后,应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7、证人作证前应向法庭保证:向法庭所作的陈述真实可靠,愿对作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8、证人作出保证后,合议庭应先让证人就其所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陈述完毕,告知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对证人采用侮辱性语言发问或采用诱导等不当方式发问的,对方当事人有权提出抗议,审判长应就抗议是否有效作出决定,抗议有效的应予制止,抗议无效的由当事人继续发问。当事人所提问题与证言无关,证人可申
  请不予回答,是否准许,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不听审判长制止,情节恶劣的,按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罚。
  39、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供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主审人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意见。如确有特殊需要,合议庭可当庭派员到证人住处再行录取证言。
  40、证人出庭作证前后,不能留在法庭,不得旁听其作证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事人提供的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不能举证的责任。
  41、案件的有关事实在开庭前提交有关部门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的,主审人应当庭宣读结论。
  鉴定、评估、审计、勘验部门派员出庭的,由其宣读结论,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鉴定、评估、审计、勘验部门派出出庭人员发问,被发问人员应予回答。被发问人员如认为当事人所提问题与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结论无关,可向法院申请不予回答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审判长决定。
  当事人对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结论提出异议,应予准许。是否需要再次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由合议庭审查决定。
  42、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由主审人当庭出示、宣读,然后依次征询各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如当事人对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持有异议,应当庭住证,书记员应记录在卷,审判人员无需与当事人争辩。
  43、对庭审质证出现重大分歧,当事人当庭提出要求补充证据或提出某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重新鉴定、某些物证或现场需要实地勘验的,由合议庭审查确定,一般应予照准。
  44、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合议庭认证应坚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合议庭应当庭认定。当庭难以认定的,可以开庭后审查认定。如需要当事人继续举证或需要重新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的,留待再次开庭时认定。
  45、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合议庭应当庭作出有效认定。
  46、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对方当事人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能举证推翻的,合议庭可以当庭作出证据有效的认定。
  47、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对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供反驳证据,先行举证的一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予以认可的,合议庭应当庭作出反驳证据有效的认定。
  48、当事人所举的证据来源或取得方式不合法,以及与原件不符的复制件,合议庭应宣布不能作为认
  定事实的依据。
  49、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为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或是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推翻的,合议庭应当庭作出有效认定。
  50、庭审中对单一的证据,合议庭确认该证据的效力,应审查以下几种情况:
  (1)取得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
  (2)证据形成的原因;
  (3)证据的形式是否完整;
  (4)提供证据的人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
  (5)书证是否原件,物证是否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合。
  51、庭审中确认数个证据之间效力,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1)根据证据的种类确认:物证、历史档案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结论的效力一般大于其它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效力;
  (2)根据证据的数量确认: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其效力大于单个证据的效力;
  (3)根据证据的来源确认:原始证据的效力大于传来证据的效力;
  (4)根据证人的智力状况、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等确认:智力状况良好、知识经验丰富和专业技能好的证人的证言,其效力大于智力状况不佳、知识经验较浅和专业技能差的证人证言的效力;
  52、庭审中不能对下列证据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其他不能认定的情况。
  53、庭审中持有物证、书证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证据,如果该证据的内容对持有证据的人不利,可以推定对方当事人提出与该证据有关的主张成立。
  54、合议庭对证据是否有效当庭予以认定的,由审判长当庭宣布合议庭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书记员将结论记人笔录。合议庭当庭认证,可以先行休庭评议。
  55、法庭调查阶段对定案的主要证据难以认定,案件主要事实尚不能查清的,审判长一般不要宣布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进行辩论,而应宣布再次开庭。但审判长应对本次庭审可以认定的事实予以归纳总结,并说明下次开庭审理的内容及当事人所应提供的证据。
  56、合议庭再次开庭,不再重复已经进行过的程序,已经调查确认的事实也不再调查审理。
  57、当庭认定的依据,庭后发现有错误的,应再次开庭质证,予以纠正。
  58、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清楚,审判长应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案件的审理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四、法庭辩论
  59、法庭辩论开始,审判长应引导当事人着重就适用法律问题展开辩论,即引导当事人就案件的性质、双方产生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辩论。案件事实无需进行辩论。
  60、当事人辩论发言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进行,并应起立。年老体弱、残疾者免予起立。
  61、法庭辩论分二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对等辩论发言,即依发言顺序进行第一轮辩论,但对该辩而未尽辩的,可接着进行第二、三轮辩论发言。第二个阶段为自由辩论发言,即在对等辩论之后,各方当事人可互相质问,互相辩驳。
  62、在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审判长可根据案情限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辩论发言的时间,明确要求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发言完毕。
  63、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如与案件无关或进行人身攻击,审判长应及时制止,并予警告。
  64、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尚有部分主要事实未予调查认定,审判长可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法庭辩论。
  65、在法庭辩论阶段,合议庭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当事人辩论,重在听辩,而不与当事人进行辩驳,不发表案件的处理意见。
  66、法庭辩论阶段终结后,由审判长依次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然后再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接受法庭调解。如各方当事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由审判长宣布进行法庭调解。
  五、法庭调解
  67、法庭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一方当事人不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的,不得强行调解。
  68、法庭调解可先由当事人自行提出调解方案进行协商。当事人提出的方案协商不成的,合议庭可提出指导性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时,审判长可宣布休庭。
  69、当事人如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应对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审判长应宣布无效,不予确认。调解协议合法的,审判长应宣布有效,予以确认,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认可,并宣布闭庭。
  70、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经合议庭确认有效后,应尽快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如一方当事人在送达前反悔或要求改变协议内容或拒绝签收调解书的,均为调解不成。
  71、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就此请求再行起诉或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也不得上诉。
  72、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由审判长宣布不再进行调解,庭审活动进人裁判阶段。
  六、法庭裁判
  73、庭审进人裁判阶段,审判长应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依法作出裁判。
  74、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主审人负责全面介绍案情。合议庭评议案件应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案件性质,诉讼双方所产生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民事责任的分担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说明法律依据,不得弃权。
  合议庭评议意见一致的,以合议庭意见作出决定;评议意见有分歧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应将少数人的意见详细记录在案。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共同负责。
  75、当事人当庭申请撤诉,合议庭应予审查,撤诉如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裁定准许。
  76、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民事责任分明,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适用的案件,合议庭认为可当庭裁判的,由审判长当庭裁判。
  审判长宣判应起立进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站立接受宣判。
  当庭裁判先以口头进行,书记员做好笔录。裁决内容应包括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庭查明认定的事实,裁决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上诉事项等。
  77、当庭裁判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字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字的,不影响送达,但书记员应将拒绝事由和情形详细记录在案。
  78、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当事人发送裁判文书。
  79、对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不宜当庭裁判的,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案件将定期宣判,然后由审判长宣布休庭。
  80、审判长宣布休庭后,书记员要求全体人员起立,先请合议庭人员退庭,然后示意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七、二审庭审规则
  81、符合上诉条件的二审案件,书记员应在三日内给各方当事人发送《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和《二审诉讼须知》。
  《审理上诉案件通知书》应告知下列事项:(1)告知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二审案号;(2)告知当事人如有与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新证据,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交;(3)告知阅卷时间;(4)告知提交一套一审诉讼期间已提交的书证复印件材料;(5)告知当事人如需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事项。
  书记员在发送上述通知书的同时,给各方当事人附发统一印制的空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二审诉讼须知》主要告知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82、二审主审人接案后,应先对二审案件进行阅卷审查,然后提请合议庭讨论确定本案是开庭审理,还是书面审理,迳行裁判。
  83、上诉人只对原审认定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或认为原审漏认了部分事实的二审案件,合议庭可直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到庭,就上诉人提出异议的事实或认为是漏认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传唤当事人到庭进行调查,合议庭可以委托主审人和书记员进行。法庭调查应在审判法庭进行,审判人员应着制式服装。法庭调查前,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申请回避的,应当即休庭,当即审查作出决定。
  84、下列上诉案件一般应进行开庭审理:
  (1)合议庭认为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出入较大,或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完全错误的案件;
  (2)各方当事人均不服原审判决,反应强烈的案件;
  (3)本地有重大影响,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
  (4)重大的涉外案件。
  85、下列上诉案件合议庭可进行阅卷审查,然后迳行裁判:
  (1)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案件;
  (2)二审需要裁定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案件;
  (3)原审程序违法,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如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原审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的;还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4)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只对原审适用法律提出异议的案件。
  86、上诉案件应着重围绕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87、一审未出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提起上诉的,如其不能说明一审未予出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二审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和被上诉人因参加二审诉讼活动而付出的合理费用,可由上诉人承担。
  88、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持有证据故意不提交,而在二审才出示的,二审可对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应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和被上诉人因参加二审诉讼活动而付出的合理费用。
  89、一审已查明的事实,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不必再进行法庭调查。
  一审已确认的证据,二审开庭时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提出新的证据予以否认的应重新进行质证和认证。
  二审案件的开庭审理,参照前述一审案件的庭审规则。
  八、其它
  90、 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参照上述庭审规则操作。

19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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