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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15 生效日期: 2008-02-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扬府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扬发[2006]5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扶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扬办发[2007]73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扩量提质,规范运转,市政府制定了《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扬州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扬发[2006]51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扶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扬办发[2007]73号)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本着改革、创新、发展的原则,就规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是把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化为长期的股权,土地的经营权委托合作社经营,依股权从土地收益中按比例获得分配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是指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资产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的原则,借鉴股份制的形式,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把原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社,而折股的资产范围是村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
  二、申请设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等类型的合作社,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员发起时至少有5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不少于80%,集体资产量化的社区股份合作社必须是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有合作社拥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有成员共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名称,并建立符合合作社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6、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设立条件另行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三、在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专业合作社成员主要是从事与合作社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及参与联合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成员主要是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及参与股份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社成员应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村、组)全体成员。
  四、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成员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出资。对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时应把握三点:一是出资入股的权益人必须已合法的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尚有的承包年限作为作价的主要依据;二是作为出资入股的土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原有的土地性质和用途;三是在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资,应作出特别规定,在“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的章节中,应明确:“在合作经济组织解散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不得作为偿还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成员,应以等额的货币或其它财产将出资入股的土地转换出来”。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合作社全体成员(代表)协商后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股金应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前提,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社区股份合作社量化给村民的净资产数额不得少于其总额的80%。
  五、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登记前取得县级农工办的批准文件。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对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等类型合作社,可参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规范登记,登记为企业法人,在名称中标明“×××合作社”字样,在营业执照上标注为“集体(合作社)”。确权的农村承包土地和实名的社区集体资产,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为农民成员服务的,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县级工商部门可以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
  六、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区股份合作等类型合作社,依法定要求提交相应的登记材料:
  1、合作社负责人签名的登记申请书和委托书;
  2、合作社章程;
  3、经营方式为参股经营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其它经营方式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
  4、社区股份合作社提供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产核资报告;
  5、合作社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册;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产生文件;
  7、股本结构及成员出资情况;
  8、出资人资格证明;
  9、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需提供《房产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如无法提供,则由所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房产合法来源的证明,并注明地址、产权人);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交的有关股本结构材料中应当载明成员姓名(名称)、身份(包括是否农民和生产成员)、认购的股金、出资方式(包括土地面积及折股金额)、出资比例等。
  各类合作社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证件,相关部门要免收或减收费用。登记注册涉及到卫生、环保前置许可的,卫生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对于涉及环评的,由环保部门物色价格低廉的环评机构实行专门服务。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组织登记时,可免除环保审批。
  七、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否则,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日期。
  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商部门在登记时免收登记费、副本费,年检免收费。由工商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开展价格低廉的验资服务。
  八、今后凡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九、各级工商部门按照“于法周严,于事简便”的原则,尽可能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做好农民各类合作社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切实维护其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地位。各级农工办要切实加强筹建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前期辅导工作,积极配合工商部门搞好合作社的登记和年检,建立定时定点集中年检制度。同时,帮助合作社建立制度,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合作社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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