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与出版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3 生效日期: 2007-12-13
发布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明政办[2007]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文化与出版局制定的《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闽政文(2007)231号)、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转发国家文物局的通知》(闽文物(2007)63号)精神,为确保全市积极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现结合我市文物特色、文物保护、文物事业发展等实际,制定我市做好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内容与任务分工
  (一)主要目的
  从2007年4月至2011年止,用5年时间、分3个阶段,全面掌握我市12个县(市、区)城区及98%以上自然村的古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工业遗产、革命旧址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要对新发现、尚未登录的地上、地下、水域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全部予以登记、公布,并根据其文物价值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普查中所采集的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记录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数据资料库,以加强文物信息的利用和保护,为国家制定文物保护方针政策提供翔实的基础资料。通过这次文物普查工作,培养造就一批专业技术人才,使之成为今后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的中坚力量。
  (二)主要内容
  此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
  普查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要把文物普查和申报文物保护单位区分开来,凡是符合认定标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均应予以登记,而不能只登记重要文物。
  普查登录的内容是: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属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线图、摄制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进行登录。
  (三)任务分工
  各级文物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普查资料整理、汇总、报送,普查信息数据的管理,普查成果的编制与公布,普查档案的建立与备案。
  市文物普查队负责全市范围内各市、县、区的文物普查工作,并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移交需要登录、建档的完整资料、信息。
  县(市、区)文物普查组负责本县(市、区)区域内的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复查和按照规范进行登录、建档工作;协助省文物专题调查队、设区市文物普查队在该县域期间的文物调查和普查,接受来自省文物专题调查队、设区市文物普查队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需要登录、建档的完整资料、信息进行登录、建档工作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文物普查工作,其主管机构和人员(文化站、文化专干、文化协管员等)应当按照所属县的安排,积极调查、收集并向县文物普查组提供文物普查线索。
  二、普查的时间、实施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7年4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建组织机构和普查队伍,组织培训和试点。
  (1)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
  (2)制定普查工作方案,部署文物普查工作。
  (3)组建普查队伍。按区域性文物普查和文物专题调查来分别组建队伍,包括市专题调查队、市文物普查队、县(市、区)文物普查组两级普查队伍。
  (4)开展培训工作。培训对象是本市各级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的普查队员,使所有受训人员能够具备参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
  (5)开展试点工作。三明市为省级文物普查试点地区,永安市、泰宁县为省级试点县(区)。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试点、摸底工作,为文物普查的全面开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007年底,在永安召开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现场会,推广永安、泰宁试点经验。
  (6)开展宣传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文物普查宣传方案,积极利用三明文化、文物网站和市内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具体内容等。三明文物网站开辟专栏,用于通报文物普查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通过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以期引起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文物普查宣传工作要贯穿整个普查期间。
  (7)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
  2.第二阶段: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展开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普查数据资料边采集、边整理、边审核、边建档。
  3.第三阶段: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公布普查成果,市、县两级文物普查办公室完成普查档案建立与备案。
  三、工作要求
  根据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文物本体信息和背景信息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文物普查的技术路线。
  (一)统筹规划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福建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行统一部署,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行市、县两级政府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办法。市、县文物普查要遵循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文物局发布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普查的各项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福建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及《三明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分别制定相应的普查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
  普查实施标准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电子数据处理、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工作报告编制和建档备案的规范。
  (三)突出重点
  1.以全面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对于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主要调查其文物本体的现状和文物的周边环境状况。
  2.在全面调查、登录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要着重加强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文化景观、文化线路、文化空间、老字号、近现代优秀建筑、当代遗产等的调查登录。进一步深化我市涉台文物的普查。
  3.根据各自的特点,对当地以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的文物种类要进行重点普查,如宁化、清流要加强客家文物的调查,将乐、尤溪要加强地下文物的调查,明溪、永安、沙县要加强历史文物的调查,泰宁、大田要加强地面文物的调查,建宁在加强革命文物调查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地上文物的调查。
  (四)县为单元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普查单元。田野调查的组织,文物信息、资料的采集、汇总、上传,普查档案的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编制等均以县为基本单位。
  (五)控制质量
  为了保证普查资料、信息及普查成果的真实、完整和科学,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其范围应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以及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和录入,数据整合、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
  三明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配合福建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全市的普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现场指导,并对普查成果进行审核和验收。
  四、普查的组织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陈凤珠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文化与出版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民政局、民宗局、水利局、经贸委、农业局、林业局、统计局、旅游局、方志委、畜牧水产局、军分区后勤部、文管办等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管办,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部门职责
  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并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组进行调查登记,共同做好此次文物普查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化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1.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2.发改委对此次文物普查成果,科学有效地列入我市社会发展计划。
  3.国土资源部门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博物馆、地质公园遗迹保护区内的文物进行调查工作。
  4.建设部门配合做好全市大型基本建设项目中和村镇、传统民居相关的文物普查工作。
  5.交通部门协助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古桥梁、古码头、古河道以及铁路、公路等大型基本建设中的文物普查工作。
  6.民政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文物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民族宗教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对宗教建筑遗址、遗迹的普查工作,为普查机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便利,并参与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
  8.林业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开展好林区内文物的普查工作,将林区内具有研究和生态文化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列入重点,丰富文物保护类别,充实林业生态文化内涵。
  9.农业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开展农业生产领域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10.水利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水利管护范围内的文物普查组织实施工作。
  11.经贸委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对金融商业类古建筑及近现代建筑的文物普查工作。
  12.旅游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旅游景点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13.畜牧水产部门配合文化文物部门做好农、牧及水下区域内的文物普查工作。
  14.统计部门指导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15.方志办负责此次文物普查成果的编著工作。
  16.三明军分区后勤部按照国务院、省和市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文物部门的技术支持下,负责军事用地的文物普查。涉及军事机密的问题会同文化文物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文物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五、经费预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分别由中央、省、设区市和县(市、区)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的通知精神,市财政主要落实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培训经费、普查报告出版经费等,县级财政主要承担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设备购置费、田野调查经费、普查人员经费、普查信息资料整理费、普查档案建立经费,同时还要落实向社会公布重要文物发现奖励等经费。
  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市、县两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