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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31 生效日期: 2007-12-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函[2007]3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实现医疗纠纷处理法制化和规范化,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的重要性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管,积极推行医疗信息公开,完善医疗机构评价制度,对管理混乱、事故频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制订切实可行的“医疗纠纷解决办法”和“防范医疗事故预案”,规范医疗纠纷处理原则、办事流程、解决渠道。
  二、加强行业监管,积极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
  (一)各医疗机构要大力开展“为民健康,从我做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集中行动。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与患者及其亲属的沟通交流,配备医患沟通工作人员,做好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沟通工作。建立医疗纠纷处理责任制,将开展医患沟通、防范和化解医疗纠纷工作的情况纳入对医务人员的考核范围。加强临床科室责任人岗前培训,开展“医患沟通和医疗纠纷处理知识和技能”培训,实行院务公开,提高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落实医疗管理核心制度,突出抓好医疗告知、临床督导、病历规范、投诉管理、应急处置等薄弱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做到以事前防范为主,公平、公正、依法、积极处置医疗纠纷
  (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务人员要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要进行换位思考,充分尊重患者,给予患者及其亲属更多的人文关怀。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规范执业行为。
  三、加强宣传,引导患者文明就医
  (一)加强科学宣传。要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主题,加大卫生行业先进典型事迹的宣传和社会公众科学就医观、疾病观、生死观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性看待疾病风险,提倡依法、依规处理医疗纠纷,反对采取非正常手段追求高额索赔。努力营造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共同战胜疾病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医疗职业环境。
  (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行为。制定文明就医公约,明确告知患者及其亲属不得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不得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不得非法占用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拉横幅、设灵堂、散发传单、堵塞交通;不得将尸体滞留在医疗和工作场所;不得抢夺医疗文件和相关医疗证物;不得教唆他人、组织及带头扰乱秩序。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
  四、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一)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处置的原则,发生技术性争议的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要研究确定无鉴定赔偿的上限,明确患者要求赔偿金额一旦超过上限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凡发生“医闹”事件,而未经尸解查明死亡原因和未经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明确责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在查明医疗结果原因和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医患双方可按规定通过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等3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对蓄意策划的“医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坚决依法予以查处。首先是控制事态,尽快恢复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然后再依法依规按程序处理医疗纠纷
  (二)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要建立独立于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引入医学专家、患者代表、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退休医生、退休法官、医疗栏目新闻记者等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
  (三)促进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规范化。在全市开展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培训,加强法院系统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方面的判例交流,推广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医疗纠纷司法审判工作。
  (四)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开展“同时推进患者医疗意外伤害险和强制医疗责任险”试点。探索开展基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纠纷第三方管理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五)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医疗事故鉴定收费全额用于开展医疗鉴定,不再实行政府统筹。完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及办法,尽可能缩短鉴定时间,为患者参加鉴定提供方便。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协作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政府要把做好医疗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市上建立由卫生、公安、监察、信访、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司法、法院、民委、维稳、精神文明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维护医疗秩序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涉及医疗纠纷的重大问题。各区县政府对属地内医疗纠纷调处和医疗秩序稳定负总责。
  (二)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进入医疗机构,封存、接管医疗文书及相关的医疗用品、药品;实施对医疗过程和医疗行为的调查;对患方耐心细致地宣传医患纠纷的处理程序,积极组织医患双方进行协商;对患方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及时委托市医学会按程序鉴定;对患方同意尸体解剖的,立即协调法定尸解部门完成尸体解剖。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对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环节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初步作出判定意见,并对患方讲解相关医学知识,消除患方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误解。
  公安部门:接到医疗单位报警后,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控制事态,维护秩序。对冲击医疗机构、殴打医护人员和不听劝阻、停尸闹事、损毁医疗机构公共财物、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对医患纠纷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对不服从上级指令和指派,推卸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事态扩大的单位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与“医闹”干扰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者,纪检监察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新闻宣传部门:统一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医患纠纷的新闻报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抓好普法宣传教育,应医患双方的请求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法律服务;对患方申请法律援助的,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患方提供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殡葬管理办法》,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处理患者尸体。
  人口计生部门: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所发生的医患纠纷。
  信访部门:告知并引导信访、上访人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合理诉求,按法定程序处理医患纠纷,遵守上访秩序。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接到医患纠纷报告或上级指令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达现场,一方面积极作好患方思想工作,稳定患方情绪,说服、劝诫、疏散群众,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立即组织指挥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医患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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