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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26 生效日期: 2008-01-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实施新一轮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程的意见》

  为加快本市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解决本市山区及生存条件恶劣地区农民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危险,改善落后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搬迁范围和时限搬迁范围
  为本市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和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涉及7个山区区县59个乡镇、283个行政村,共8557户20972人,利用5年(2008年-2012年)时间完成搬迁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要求,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政策引导,扎实推进,有效解决关系山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搬迁农民的生计问题。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山区发展及农民搬迁是实现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涉及农民建房、就业、子女入学等切身利益,还涉及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土地和林业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依规,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做好宣传动员,杜绝强制搬迁现象发生,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坚持政策引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制定工作指导意见和搬迁政策,区县政府作为工作主体,负责对本地区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
  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的原则。以整体搬迁或部分迁建为主,可结合原有土地承包关系就近安置,同时鼓励结合区县功能定位,积极引导人口外迁并向新城和小城镇转移;对采取自由搬迁方式的,重点支持投靠子女或有稳定收入并已在城镇购房的人群,同时鼓励创新搬迁形式。
  坚持富裕农民、改善生态的原则。把农民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搬迁工作的核心,充分考虑搬迁农民生计问题,做好搬迁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引导发展致富产业,努力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搬迁工程要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做好对迁出地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和绿化美化等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
  坚持规划统筹、政策集成的原则。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山区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各山区区县新城规划及全市村庄体系规划等,合理安排村庄规划布局和搬迁时序。新建村庄要进行地质灾害和水资源环境评价,确保安全。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资金,集成新农村建设的各项政策。
  三、政策措施
  (一)设立搬迁帮扶资金。市和区县政府分别设立搬迁扶持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008年补助标准,市级按每人1.3万元补助到各区县,作为对农民搬迁的直接补贴;区县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配套资金政策。2008年以后,将根据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在每人1.3万元基础上逐年进行调整。
  (二)加强搬迁村迁入地基础设施建设。市级按每搬迁户3万元标准补助到各区县,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重点用于集中新建村占地与农民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三)扶持搬迁村产业发展。从2008年开始,连续8年由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扶持搬迁村产业发展,并加强对搬迁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引导搬迁农民发展符合山区资源优势的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和家庭手工业等。提高搬迁农民组织化程度,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实现与市场对接。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受资源等因素限制、搬迁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由区县政府负责采取工程除险等措施,完善避险机制,切实消除安全隐患,保障这部分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明确职责。山区泥石流易发区及居住条件恶劣地区农民搬迁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由市农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山区搬迁市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各区县年度搬迁实施方案,及时下达年度计划并拨付补助资金,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搬迁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
  市农委负责研究搬迁村集体资产处置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安排资金重点支持较大规模搬迁村迁入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市规划委、市国土局负责研究搬迁村占地和宅基地置换等问题,简化手续,加快办理;市建委负责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对按要求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建新房的农民给予适当补贴;市园林绿化局负责研究搬迁地区林权处置问题。
  (二)明确区县政府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地区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搬迁工作五年规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等,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政策配套、资金到位,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搬迁工作顺利开展。
  切实做好搬迁村迁入地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方式、补助资金、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产业项目和农民培训计划等。
  围绕农民搬迁和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包括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等,认真落实财政资金扶持政策,依法妥善处理搬迁涉及的宅基地、户籍、子女入学、承包地流转、林权及集体资产处置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宣传,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搬迁工程各项工作。
  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各区县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搬迁工程年度计划,经市级联席会议审核后,于每年10月份正式下达任务。搬迁工程年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对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报市农委提交市级联席会议审批。搬迁工作要严格按照农民申请、实地勘查、公示复核、签订合同等程序管理,逐户建立搬迁农户档案。要加强对搬迁工作的检查监督,避免出现反复。要设立搬迁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虚报、截留、挪用搬迁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三)建立通报和奖励制度。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搬迁工程年度计划,每季度向市农委(山区搬迁市级联席会议)书面报送以下工作情况:一是计划执行情况,包括资金落实、工程进度等;二是农民搬迁安置情况,包括政策落实、农民满意度等;三是迁出地生态建设和迁入地产业发展情况。市农委负责汇总并按季度通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政府将对搬迁工作组织开展顺利、群众满意度高的区县、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给予年度奖励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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