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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3-28 生效日期: 2007-03-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湖农发[2007]14号

各县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生生产管理工作,提高对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救援工作水平,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对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省农业厅浙农专发(2006)17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精神,现将《湖州市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湖州市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㈠目的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规范农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农业生产、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机械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湖州市农业局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㈡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乡(镇)、村的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因碰撞、碾压、翻履、落水、火灾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凡湖州市境内发生属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重、特大事故均应启动本预案。
  ㈢工作原则
  应急处理重、特大农机事故,应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的原则。
  二、重特大事故定义
  重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一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特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一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二万元以上。
  三、 组织管理体系
  ㈠市农业局成立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全市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负责事前防范、应急处理的业务指导、督查、信息审核等工作。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市农机监理所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机监理所,分管所长任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县农机主管部门都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县农机监理所(站)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㈡各县农机主管部门加强对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防为主的应急工作体系,形成依法、科学、有效、快速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事故报告制度
  ㈠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将事故情况逐级上报,对延误、谎报、瞒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将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责任。市农机监理所事故报案电话:0572-2878110。
  ㈡农机监理部门对农机事故应做好报案记录,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了解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伤亡人数等基本情况。确定属农机部门处理的农机重、特大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故,应告知报案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
  ㈢发生农机重、特大事故的辖区县农机监理所(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迅速报告本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市农机监理所,并在2小时内将《农机重特大事故快速报告》(见附件)电传市农机监理所。
  发生农机特大事故的县农机主管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向当地政府汇报。
  市农机监理所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农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和局办公室。
  ㈣县农机监理所(站)在接到农机特大事故报告后,3小时内应将事故的详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电传市农机监理所,内容包括:
  ⒈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
  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估算;
  ⒊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⒌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㈤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县农机监理所(站)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县农机主管部门和市农机监理所,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3小时内将《农机重特大事故快速报告》电传市农机监理所。
  市农机监理所接到拖拉机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情况通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农机主管部门和省农机监理所。
  市农机监理所接到拖拉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农业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局办公室和分管领导,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
  当地政府要求农机监理部门配合处理拖拉机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各级农机监理部门应积极配合。
  五、事故应急处置
  ㈠发生农机重大事故,当地县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农机监理所(站)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力量开展事故现场抢救、勘查、处理工作。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造成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㈡发生农机特大事故,当地县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所(站)主要领导必须到现场。市农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农机监理所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会同县(区)政府及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所(站),成立临时工作小组。尽快获取信息,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先期处理;组织力量开展事故现场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伤亡人员,农机监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造成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如遇死伤众多,后果特别严重的事故,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㈢事故现场勘查
  ⒈现场勘查
  农机事故现场勘查,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到达事故现场后,根据工作需要,把勘查人员分为:现场保护、访问调查、现场勘查取证(测绘现场图、拍照、录像)等若干小组,分别进行工作。
  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和要求,保护现场,划定事故现场范围;确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拍摄现场照片(录像),丈量、绘制现场图,采集物证、提取痕迹,制作询问笔录等。事故现场如有可能因时间、地形、气象等原因灭失的痕迹或者证据,应当及时提取。
  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查员、绘图员应当签名。当事人在现场的可以要求本人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可以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⒉现场拆除
  现场丈量、绘图、摄影(录象)、提取证据等勘查工作结束,现场遗留物的清点、造册、处理以及对尸体和农机具等物的转移、处理完毕,经现场复检无误后,即拆除现场。
  ⒊事故责任认定
  (1)农机监理部门应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2)责任认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和检验情况,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定性、定量的责任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分别通知当事人。
  (3)需追究农机事故责任者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事故预防
  ㈠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要采取事故倒查、责任追究制度。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仔细倒查各个工作环节。对工作失误、渎职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发现薄弱环节、事故隐患的,应及时处理,采取预防措施。
  重大事故由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倒查,必要时由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倒查,特大事故由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倒查。
  ㈡典型的、情节严重的重大事故案例,县农机监理所(站)应召开事故现场会,根据事故发生的特点和因果关系,剖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市农机主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特大事故应印发事故通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
  七、附则
  ㈠吴兴、南浔区农机监理工作职责在未下放前,由市农业局和市农机监理所承担。
  ㈡本预案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农机监理所发布的 《湖州市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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