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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2-28 生效日期: 2008-02-28
发布部门: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漯政[200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实现“两个率先”目标,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一体化试点户籍改革意见〉的通知》(豫公通(2006)1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户籍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着力突破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积极、稳妥、有序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创造条件,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乡一体化健康发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乡统一的现代户籍管理制度,服务城乡发展和城镇化进程。
  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城乡一体化户籍改革的实施范围:全市所辖各县区的行政区域。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即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称“居民户口”。凡在我市范围内居住的居民,统一登记为漯河市居民户口。人口统计口径参照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乡性质划分,相应统计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其中市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县辖镇所辖居民委员会或镇政府驻地村委会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均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二)实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政策。
  1.凡在我市市区、城镇(县城、建制镇、乡政府驻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长期从事非农职业,或有生活来源并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符合以上条件的,由本人提供购买、受赠、继承、自建房屋合法产权证明、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辖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核实后报县、区公安(分)局审批。随迁人员仅限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
  2.具有合法身份和合法收入的外来从业人员,租住具有独立门牌号的单元住宅房,准予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入。由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申请人提供的租房协议、暂住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办理户口登记的审批手续。有就业单位的,户口可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上;没有就业单位的,按实际租住房门牌号落户;无入户地址的,由社区或居委会设立集体户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三)进一步降低外来从业人员落户条件。凡在我市从事二、三产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凭劳务合同或用工证明、暂住证、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向务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准予其本人和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入,在就业地落户。户口可落在单位集体户口上或按实际居住地址落户。
  (四)实行有利于引进人才和投资的户口迁移政策。
  1.已在我市就业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由本人持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河南省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所在单位录用证明准予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落户我市。未就业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持人事部门有关证明,向所在县、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入户的,持学位证书和人事部门有关证明,可在我市购买经济适用房。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准予本人及直系亲属、经营或生产实体录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迁入。符合条件的,由投资人或业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个人或集体申请、预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向市公安局申请,审核同意后由县、区公安(分)局统一办理准迁手续。
  (五)市内农村户口迁入城镇的,允许在原已签定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内保留承包地。有条件的“城中村”和近郊居民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原集体福利待遇。
  (六)其他投亲靠友、工作调动、退休回原籍、复、转、退军人等户口的办理仍按照现行户口政策执行。
  (七)加快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市财政、城建、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农业、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环保、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统筹规划,抓紧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分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确保相关制度改革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相互衔接、整体推进、协调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公安机关及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和群众自愿的原则,扎实有效地做好城乡一体化户籍改革工作。
  (二)简化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进一步简化户口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行随时申报,随时受理,随时审批。既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又要严格执行户籍管理规定,按照户口迁移程序办理落户手续,严防弄虚作假。除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利用户籍改革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管理。除整建制迁移、随军户口审批、集体或批量办理的业务保留在市公安局外,其余由县公安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各级机关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完善手续,规范档案管理。加强对户籍工作的指导、监督,确保户籍改革工作积极、稳妥、有序进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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