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价[2007]9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根据中国中药协会优质优价中成药的评选推荐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中成药优质价政策,参考市场实际价格情况,我们制定了5种中成药优质优价的价格,同时制定调整了4种西药的价格,现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公布的药品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全省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作价规定,在最高零售价格内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不超过15%的差率作价销售。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执行优质优价中成药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发现实际供应价格与规定零售价格差价过大的,要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适时予以调整或取消相关企业优质优价的价格。对其他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