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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1-18 生效日期: 2008-01-18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搞活延安住房二级市场,解决制约延安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陕政发(2007)52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搞活延安住房二级市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实践,对于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推动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要把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放在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高度重视,切实抓出成效。
   搞活住房二级市场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出发点,扩大住房消费,实现房地产业整体结构优化。通过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已购公房和各类二手房上市交易,提高住房二级市场对延安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
  二、切实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加快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一)全市各级房产管理部门、房改办(以下统称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出售条件,应售未售的公有住房,要做好出售动员和组织出售工作,确保现存应售公房尽快出售。已售公房单位未给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抓紧申报办理。已给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应尽快将房屋所有权证发给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扣押。对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前的公有住房,现住户有权按房改政策购买,产权单位不得因企业性质变化而不出售,以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全市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进度。对符合出售规定的公有住房,于2008年元月底前完成出售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出售工作的单位,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将有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全市各级房产管理部门应采取得力措施加快处理房地产遗留问题。对涉及城建、土地、规划、房产等资料不全的单位公有住房、职工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城区改造商业房,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房屋产权单位补办相关手续后,房产管理部门即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已建成入住,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各类住房,加快补办验收手续,待手续齐备后,房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手续不全但已建成且入住而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到当地土地、建设、规划、房管、消防、人防等部门完善手续。对2008年元月底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开发企业,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尽快完善相关手续,同时以未能履行合同为内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并视情节报请省建设厅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未办理预售或销售许可的商品房,擅自销售的,依法处理后补办预售或销售许可。
  (四)对于1999年底以前审批的职工集资建房尚未出售的,可按公有住房予以出售,职工个人集资款可抵扣购房款,并按公有住房出售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书;属职工全额集资的也可按职工集资建房认定产权。2000年以后审批的单位集资建房应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并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确认产权。产权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职工集资建房的出售。
  (五)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主管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现住户无论是否属于产权单位职工,产权单位都要严格按照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手续。公房由产权单位职工子女居住的,若职工夫妻均已去逝,可给符合条件的现居住子女办理售房手续。
  (七)学校教职工住房。按教发[1998)23号规定,建在校园周边能与教学活动区域分离,且分离后又不影响学校长远规划和管理的住房,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按房改政策向教职工出售,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三、理顺管理体制,活跃住房二级市场
  (一)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已经设立房产管理局的县要加大工作力度,未设立房产管理局的县要尽快理顺管理职能,把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明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外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二)加强房地产有形交易市场建设。各县区应建立多功能、标准化、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土地、税务、金融、中介等相关部门应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一站式办公,方便办事群众。市房产局要加强房地产价格信息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收集、筛选房地产价格信息随时发布。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房产中介机构要密切配合、共享信息资源,集中发布房屋市场信息,增加房产价格透明度,引导和服务住房消费。
  (三)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第十一条规定,对符合上市再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要允许其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直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要按照《延安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方可直接上市交易。在房改中购买公有住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职工个人产权取得时间按房改部门批准的售房之日确定。
  四、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改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延安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培育,重点扶持一批讲信誉、有实力的中介服务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对开展置业担保、政策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和企业,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扶持。严肃查处非法中介及中介企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为住房消费提供优质服务。
   (二)推进物业管理市场化。各企事业单位应取消对职工物业管理方面的各种暗补。对规模较小比较分散的单位住房,应打破单位界限,本着就近连片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按区域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对形成规模的住宅小区,应当选聘或通过招标确定具备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物业管理。
  五、加大金融、信贷对住房二级市场的支持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尽快完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简化贷款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买二手房的支持。除评估费之外,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费用不得超过新购商品房公积金贷款费用。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信贷工作,重点增加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配套的组合贷款投入,并积极开展二手房抵押贷款等住房金融业务,为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搞好服务。
  六、加强领导,落实好政策
  (一)各县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搞活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认真清理各种影响搞活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性障碍,为扩大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作出积极贡献。
  (二)各县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房二级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制度,严格执法,坚决查处房地产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延安房地产业健康有序运行。
  (三)各新闻媒体应加大对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居民及时了解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等。同时,要结合实施《物权法》,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创造有利于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良好氛围。
   此前凡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相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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