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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07 生效日期: 2007-12-07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株政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2005)52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须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单位聘用的务工人员,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要特别重视做好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财政经费管理体制,在年度预算中将住房公积金列入计划。
  (四)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职工依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须在2007年年底之前尽快登记建立。
  二、严格依法规范管理
  (一)依法设置机构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缴存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所属各县(市)管理部〉是依据《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
  中央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作为缴存单位,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3.建立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经办部门,并安排一至两名同志专职或兼职担任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管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变更、转移、封存等业务工作。
  (二)依法行政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法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拒不办理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行政执法工作。重点查处恶意欠缴、截留、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须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汇缴金额和时限等情况,实行年度审查,确保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准确和安全。
  (三)规范缴存和支取
  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3倍的按3倍计算。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缴存比例执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如遇政策调整则按新的政策执行。
  3.各缴存单位,应按核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交。暂无法正常缴交要求缓缴的,必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缓缴时间为一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缴或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4.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暂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宜。
  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原则上从《条例》颁布之日起计算。
  5.缴存人符合使用支取或销户支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支取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进行审核,防止冒领、骗领和套取住房公积金现象的发生。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为规范个人贷款,另制定下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和遵守各项财经纪律。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应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与资产负债情况,应向缴存人发放个人有效凭证,接受缴存人的查询。
  (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整体综合素质。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
  2.充分运用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等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基层和群众。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增值
  (一)完善监督体系,建立长效机制
  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个人的住房储金,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要不断提高对监督工作的认识。市财政、审计、监察、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纳入日常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不断探索形成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规范监督管理,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监督部门应就监督对象、内容与方法、信息收集与处理、监督纪律与回避等方面予以规范。对决策、管理运作、受托银行等环节及缴存单位截留、拒缴等方面违法违纪的行为,须认真查处。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受托银行及缴存单位应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各监督部门应积极支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管理的行为,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工作,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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