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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5-15 生效日期: 2007-05-15
发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海府办[2007]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海口市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就业援助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体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问题,根据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12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在2007年底前,全市基本消除现有登记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 1人实现稳定就业,且月均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通过集中援助与常规援助相结合的方式,在全市范围内,力争做到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管理
  (一)认定条件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态,没有稳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根据自愿的原则,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和《失业证》、失业登记证明或社区出具未就业有效凭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并填写《海口市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由街道(镇)初审、公示后,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
  2.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材料汇总报市就业局复核认定后发给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证书》。市就业局每季度将《零就业家庭证书》的办理情况汇总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
  3.经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每户限 1人),可凭《零就业家庭证书》,按照现行有关程序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纳入优惠政策扶持范围,享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9号)规定的除税收以外的各项相应的扶持政策。
  (三)管理
  1.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申办的《再就业优惠证》,须加盖“零就业家庭”标识;对原来已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补盖“零就业家庭”标识。
  2.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城镇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资格,并逐级上报备案。
  (1)家庭失业成员3次无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其从事力所能及工作的;
  (2)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的;
  (3)连续3个月未与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联系的。
  三、保障措施
  (一)提供就业岗位援助。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大力开发一批适合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岗位,优先安置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无技能特长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街道(镇)、社区要重点开发辖区内家政服务、物业管理等社区居民和单位需要的后勤服务类岗位,实行重点帮扶安置。鼓励支持各辖区通过建立再就业一条街、再就业商贸广场等再就业基地集中安排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开发的建筑、市政设施维护、交通协管、保洁、绿化、保安等岗位,必须重点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充分运用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等政策,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
  (二)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具有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针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向每一位要求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一次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对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大力协助推荐投资少、见效快的创业项目,并提供免费的“SIYB”创业培训服务,帮助其提高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
  (三)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和完善促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作用,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免费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求职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依托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摸清辖区范围内城镇零就业家庭及成员的底数,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择业意向、培训要求“五清楚”,并建立城镇零就业家庭台帐和资料库,实行专人跟踪服务,为辖区内每户零就业家庭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每次不少于2个就业岗位供其选择,并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就业再就业情况。
  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四)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落实社保补贴。
  (五)鼓励各类用人单位积极腾岗吸纳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每录用一名成员,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按现行申办程序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资金补贴1000元;并按有关政策落实社保补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把帮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二)明确工作任务,建立援助目标责任制。各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考核目标和奖惩办法,要将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制考评内容,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包干负责的方式,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实行一站式服务、跟踪服务、贴近服务、上门服务、诚信服务、及时服务,保证所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以上实现稳定就业。
  (三)开展调查摸底,建立基础台帐。各区要组织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认真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公示和审核、认定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基础台帐和数据库,随时了解和掌握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逐级上报。由市就业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人事劳动保障局负责监督指导。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就业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市、区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给予积极支持配合,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动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合力,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五)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实施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施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和吸纳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例;街道(镇)和社区要把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实施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以公告、专栏、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通过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帮扶和支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良好氛围,为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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