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药监通[2003]4号
根据我市各区县药店开办条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6月1日开始,对部分区县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标准进行调整,特通告如下:
市内6区开办零售药店的面积仍为100m2,连锁药店面积80 m2,维持不变;其他区县,在城镇乡村开办零售药店,凡是在以居委会建制的地区开办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最少不低于80m2,其中经营面积60m2,库房面积20m2,凡是在以村委会建制的地区开办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最少不低于60m2,其中经营面积40m2,库房面积20m2;连锁门店可不设库房,在市内6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开办连锁药店,零售门店的开办面积调整为:以居委会建制的地区零售门店面积最少不低于60m2,以村委会建制的地区零售门店面积最少不低于40m2;对城镇、乡村(城乡结合部)的划分以所在辖区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