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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区县药品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标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药监通[2003]4号

 
  根据我市各区县药店开办条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6月1日开始,对部分区县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标准进行调整,特通告如下: 
  市内6区开办零售药店的面积仍为100m2,连锁药店面积80 m2,维持不变;其他区县,在城镇乡村开办零售药店,凡是在以居委会建制的地区开办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最少不低于80m2,其中经营面积60m2,库房面积20m2,凡是在以村委会建制的地区开办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开办面积最少不低于60m2,其中经营面积40m2,库房面积20m2;连锁门店可不设库房,在市内6区以外的其他区县开办连锁药店,零售门店的开办面积调整为:以居委会建制的地区零售门店面积最少不低于60m2,以村委会建制的地区零售门店面积最少不低于40m2;对城镇、乡村(城乡结合部)的划分以所在辖区工商注册登记地为准。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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