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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部门2001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任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30 生效日期: 2001-07-30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署办发[2001]84号

信息产业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出版署、国家林业局和国家经贸委所归口管理的石化、轻工、纺织、钢铁、有色、建材工业协会: 
  2001年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工作计划已经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工作联络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你部门。 
  请你部门按照《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格式规范》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规程》,组织本行业承担的单耗标准制订工作,并于2001年10月1日前,将起草的单耗标准(审定稿)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单耗标准(审定稿)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和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规程》,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后发文公布实施。 
   
  附件: 
  1.2001年行业部门制订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商品目录(附表略jg\01-36) 
  2.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格式规范 
  3.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规程(试行)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2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格式规范 
   
  一、标准格式 
  HDB×××-××××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商品编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原料商品编号)为原料加工生产××××(成品商品编号)成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以××××(原料商品编码)加工××××(成品商品编码)的加工贸易企业进行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备案和核销管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如下定义: 
  单耗:指加工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重量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重量单位)。 
  净耗:指加工生产中物化在单位(重量单位)××××(出口产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中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重量单位)。 
  工艺损耗:指因加工生产工艺要求,在生产过程中所必需耗用,且不能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半成品)中的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损耗率:指工艺损耗占单位进口保税料件投入量的百分比。 
  3 单耗标准 
  3.1 原料品质规格 
  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3.2 成品品质规格 
  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合同对品质的认定 
  3.3 单损耗标准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附表略) 
  二、编制说明格式: 
  HDB×××-×××× 
  ×××××××标准编制说明 
  1 任务来源 
  为加强加工贸易单耗管理,规范和完善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单耗审批、备案、核销,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措施,打击伪报单耗的不法行为,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工作计划,特制定××××(成品名称)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本标准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海关或××××工业协会)负责起草制定。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对外经济协调司组织相关工业协会企业的工艺、技术专家和海关加工贸易保税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2 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 
  单耗标准制定原则应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行业加工贸易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制定基础、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便于海关有效监管和相关单耗数据的使用和维护。 
  3 单耗标准的执行幅度和执行期 
  单耗标准一般设定最高上限值,涉及出口征税商品设定最低下限值。单耗标准的执行期一般为5年。在执行期内,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在单耗标准的幅度范围内按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审批和核定加工企业生产成品的单耗。 
  4 商品和加工工艺知识 
  (1)成品和主要原料的商品知识 
  主要介绍原料、成品的商品知识(包括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商品的分类,商品的品质、规格和检验方法,必要时附图片。 
  (2)加工工艺知识及工艺过程 
  加工工艺、原理、加工流程介绍,单损耗产生的原因及环节,影响单损耗的因素,必要时应附流程图或示意图。 
  5 单耗和损耗率情况 
  单耗标准值的确定 
  单损耗标准值确定的依据和准则;标准执行的注意事项。 
  单损耗标准的使用注意事项及示例。 
  6 参考资料 
  三、标准及标准编制说明格式要求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标准,其标准内容应该科学严谨、简明易操作。既要适应海关和外经贸管理的实际需要,又要适用于海关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因此对单耗标准及单耗标准编制说明进行规范。 
  (一)标准的项目要求 
  1、标准的标题以成品名称命名,标题下面的商品编号指的是成品的商品编号。 
  2、范围:指该标准适用的成品及原料范围。对于成品或原料较多的标准应一一说明。 
  3、定义:对具体的商品单耗、净耗和工艺损耗率含义应明确定义,单耗是净耗的应予明确。对标准中其他需要明确的词语也应给出明确界定。 
  4、单、损耗标准: 
  原料品质规格:阐述主要适用于本标准的原料品质、规格要求。 
  成品品质规格:阐述主要适用于本标准的成品品质、规格要求。 
  单、损耗标准:标准的具体格式要按照表格格式严格填写,因为本标准数据要纳入海关通关2000管理系统的加工贸易单耗数据库使用、维护和修改。 
  (二)单耗标准编制说明要求 
  编写单耗标准编制说明的目的,一是在标准审定时,审定人员可以全面了解、掌握编制的基本情况、标准制定的基础和依据;二是在标准公布实施后,给不熟悉本专业的海关和外经贸人员介绍一下涉及本商品的商品知识和加工工艺过程,从而便于海关和外经贸人员准确地执行本标准。因此标准的编制说明可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和编制情况进行发挥。 
  (三)标准文字版面要求 
  为使各个承担人起草的标准规范、统一,对标准的文字版面规定如下: 
  1、页面设置: 
  纸张为A4纸,上25mm,下20mm,左30mm,右20mm。 
  2、字型、字号: 
  大标题为黑体小2号,标题中的商品编号为黑体小3号, 
  标准编号为黑体小3号, 
  标准内容均为仿宋体5号,小标题要加黑。 
  3、行间距: 
  行间距:15-18磅,根据内容可在上述范围内调整。 
  段间距:段后6磅。 
  标准号与标题间要有20mm的距离。 
  附件3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规程(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工作,保证制定的单耗标准的统一性和实用性,根据我国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标准是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工贸易监管部门对加工贸易项下加工贸易企业保税进口(包括结转深加工)加工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进行审批、备案、核查和核销的依据。既是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基本数据资料,也是海关备案和核销界定征、免、补税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标准既要维护国家的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进出口贸易政策,也要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和工艺要求,利于经贸部门审批,便于海关有效监管,促进加工贸易企业技术进步和公平竞争。 
  第四条 加工贸易商品单耗标准的制订工作程序 
  (一)制定单耗商品和承担人的确定; 
  (二)单耗标准的制订; 
  (三)单耗标准的审定; 
  (四)单耗标准的公布和执行。 
  第五条 制订单耗标准的商品和承担人的确定 
  (一)每年初由联络小组成员单位向联络小组办公室提出本年度拟制定单耗标准商品的名单。 
  制定单耗标准商品选取的原则: 
  1、加工贸易审批监管的重点敏感商品; 
  2、走私风险大的加工贸易高关税商品; 
  3、进出口或结转深加工数量大金额高的商品; 
  4、经贸部门审批备案或海关监管核销急需的商品; 
  5、加工工贸易增幅较大的商品; 
  6、领导关注、行业关心、企业反映迫切的商品。 
  (二)根据上述原则,联络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提出的拟制定单耗标准的商品名单筛选的基础上,初步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提交联络小组工作会议讨论确定。 
  (三)各成员单位根据联络小组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的本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各自承担的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任务,并与联络小组办公室签订《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协议书》。 
  (四)各成员单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单耗标准制定工作任务,选定承制单位和承担人,并与承制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工作协议内容包括:完成调研、起草定稿的具体时间和经费补助金额。 
  (五)以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办公厅的名义,代联络小组下达本年度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 
  单耗标准制订承担人在承担某项商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工作时,应经过资料收集、调研、征求意见、上报四个阶段。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详细了解该项商品在全国的加工贸易总量、加工企业的名称、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量、原材料品质规格、成品品质规格、加工工艺、单损耗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根据上述资料,选择加工贸易量在全国排名前列的加工企业作为调研对象,组织有关人员(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经贸部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研,重点了解其加工工艺、设备、单损耗、关于单耗的建议等情况; 
  (三)调研后,拟出该项商品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草稿,再次征求相关企业、行业专家及加工企业所在地海关的意见并修改完善; 
  (四)承担人一般应在承接标准3个月内向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报送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送审稿,请审定委员会进行初审; 
  (五)送审稿的内容、格式等要符合《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的格式要求》; 
  (六)承担人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初审书面意见对单耗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耗标准的重新修改工作,送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七)初审获得审定委员会通过的单耗标准,承担人不需再向审定委员会报审; 
  (八)承担人在向审定委员会递交送审稿时,要随附完成单耗标准制定的工作报告(包括:制定工作基本情况和要点等有关内容的说明)。 
  第七条 单耗标准的审定 
  (一)单耗标准的审定工作由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审定委员会负责; 
  (二)审定委员会在接到承担人报送的单耗标准送审稿后,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该送审稿进行初审,重点审核该送审稿的内容是否科学严谨,统一规范,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的格式要求》、是否具有操作性; 
  (三)初审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审定意见书面告知承担人; 
  (四)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书》应按规定格式书写,主要内容包括对单耗标准送审稿的基本评价,对内容格式的评定和审定委员会的修改意见等; 
  (五)审定委员会对第二次送审稿的审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的内容与初审基本相同,但重点要审查初审未通过的部分是否已得到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六)审定委员会对第二次送审稿通过与否,均应提出书面审定意见,并告知承担人; 
  (七)通常单耗标准应在两次送审内通过,如两次送审均不能通过的,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协议书》规定办理。 
  第八条 单耗标准的公布实施 
  经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由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会签审定后联合发文公布实施。 
  第九条 其他有关内容 
  (一)对年度计划之外的商品,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也可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和反映,组织有关行业部门调研后决定是否列入该年度单耗标准制订计划; 
  (二)联络小组办公室对承担单位和个人的单耗标准制订工作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有权对商品进行调整,承担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三)有关单耗标准制订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订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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