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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起酥油进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0-01-01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8]43号

  根据《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经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同意,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起酥油进口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原产于东盟国家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项下“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税则号列15179000)优惠税率。
  二、进口商如申报进口起酥油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须提交出口国政府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单证。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商务部
二00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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