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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09 生效日期: 2008-06-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08]1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九日

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

  为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质量,加强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的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评审。对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大纲,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初审。
  一、成果报送要求
  规划大纲报送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大纲评审请示(5份);
  2、规划大纲及说明(20份);
  3、规划大纲图件(2份,包括:市(县)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市(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示意图、中心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等);
  4、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意见(20份);
  5、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县级规划大纲的初审意见(20份);
  6、上述成果的电子文档(文字材料采用WORD文档、EXCEL表格格式,图件采用JPG格式)光盘(2份)。
  二、评审的组织
  评查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具体组织,成立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对规划大纲进行审查。评审小组由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领域专家和人员组成。
  三、评审的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等现行法律法规
  (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
  (三)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相关文件;
  (四)国家和省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当地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六)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及其他调查资料;
  (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意见。
  四、评审的重点
  (一)规划指导思想。规划应体现“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保护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
  (二)规划基数。规划应采用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确保基础数据和图件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三)规划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应作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建设占用耕地供需分析应科学合理,土地集约利用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应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各项指标应符合上级规划调控的要求。在上级尚未下达规划控制指标前,应严格把握好“三个基本原则”,即: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变,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四)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规划应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体现“城镇建设用地扩大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缩小相挂钩”的原则,建设用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与县市域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旅游规划等相关规划应有效衔接,重点项目用地应有保障。
  (五)分区空间管制。规划应提出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及分区管制政策建议,提出中心城市(城区)建设用地发展的方向和规划控制范围,对特殊保护和限定的区域划定范围,应考虑建设用地适宜性,与相关规划做好协调。
  (六)上一轮规划实施评价和规划创新。规划应认真总结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经验,以及对其他地区编制规划有借鉴之处。
  (七)规划大纲文本、说明的内容应符合要求,规划图内容和编绘方法科学合理。
  五、评审的程序
  (一)送审
  市级规划大纲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县级规划大纲由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审查
  规划大纲评审小组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明确评审通过、原则通过或不予通过。
  规划重点内容符合要求的,评审通过;指导思想明确、控制指标合理,其他规划内容基本符合要求的,原则通过;各项规划重点内容大部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
  (三)批复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规划处依据评审意见提出批复建议,报厅领导审定批复。属评审通过或原则通过,但需对规划大纲作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的,编制单位应按审查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大纲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大纲,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初审通过并修改完善后报国土资源部评审。
  六、大纲的效力
  (一)规划成果编制的依据
  编制规划大纲是对规划前期工作成果的归纳和总结,是加强规划编制公众参与、部门协调的必要阶段,通过评审的规划大纲是规划成果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乡级规划试点的前提
  为积极推进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在县级规划大纲通过评审后的规划编制期间,各县(市、区)可选择若干乡(镇)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作为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试点单位。在通过评审的县级规划大纲框架内,按照现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变,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的原则,以及符合新一轮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要求的条件下,可以先行评审乡级试点规划。
  乡级试点规划通过评审后,确实存在在现行规划确定的范围内无法安排的用地需求,可以在通过评审的新一轮规划框架内,确保当地现行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不涉及违法用地和标准农田的前提下,对现行规划作局部修改。

附件: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

  为积极推进我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保证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新一轮规划编制期间规划局部修改工作,根据《国务院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精神,各县(市、区)应在前期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公众参与、部门沟通和协调,在完成规划成果之前,编制规划大纲。现对规划大纲编制内容提出如下要求: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贯彻实施省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注重开源节流,落实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促进我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规划原则
  ――必须严格保护耕地。坚持从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生态文明出发,把基础性、战略性资源放在首位,严格保护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努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必须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以供给引导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划定城乡扩展边界,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必须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必须统筹安排各业各类土地利用。充分体现规划大纲的长远性、综合性和战略性,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立足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土地开发新格局的形成。
  ――必须强化规划实施保障。总结规划实施管理的经验和创新,强化土地规划制度建设,落实规划实施共同责任,保障规划顺利实施。
  二、总体要求
  (一)明确规划目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分析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和结构特点,评价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管理,明确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确定规划的战略目标和具体目标。
  (二)制定框架性方案
  通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多方案比较,初步拟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控制范围、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调整(补划)方案、补充耕地对策、集约用地水平提高方案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排序,充分体现规划大纲对规划成果编制的指导作用。
  (三)提出重点任务
  围绕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方案的实现,提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城乡用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耕地补充、节约集约用地以及分区管制等方面的重点任务。
  (四)研究保障措施
  在总结上一轮规划实施管理经验和创新的基础上,研究规划实施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和措施,不断完善计划管理、预审管理、农转用规划审查管理制度,规范规划修编调整制度,强化规划公告和监督制度,落实规划责任考核和评估制度,推进科技创新和队伍建设,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具体要求
  1、规划基数:
  (1)以经验收合格的土地更新调查数据为基础,统一变更到2005年10月31日数据为底数,再进行规划基数的调整确认工作,确保基础数据和图件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
  (2)人口数据、城市化水平、城镇人均用地指标,可以使用规划部门的数据进行分析;
  (3)在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面积不变的前提下,利用土地更新调查成果图重新补画2005年城镇建成区范围,重新调整2005年城镇建成区面积、农村居民点用地和独立工矿用地,做好与城镇总体规划的衔接。
  (4)已发现但未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违法用地应调查清楚并上图表示,处理情况需单独列表说明。
  (5)可以合并农用地中的三级类,并对标准农田作补充调查。
  2、规划背景:
  分析区域内自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土地利用现状、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土地供需形势和多方案比较等分析的内容。
  3、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1)控制指标的类型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分为约束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控制指标。
  约束性控制指标有: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指导性控制指标有: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面积、土地利用强度和效益指标、土地生态环境指标等。
  (2)控制指标的说明
  各项指标应符合上级规划调控的要求。在上级尚未下达规划控制指标前,必须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变,城镇村和工矿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控制标准,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明显提高。
  ――耕地保有量。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应以上一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为基数,扣除(加上)规划实施中土地整理折抵指标买入(卖出)面积、上级追加的预留规划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面积、核减(追加)生态退耕面积、调出(调入)易地补充耕地面积(均以批准文件为准)后的数据为控制指标。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在上一轮下达的保护面积基础上扣除(加上)省政府同意的跨县(市、区)易地代保面积、国家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易地补划(建)后的数据为控制指标。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不减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根据人口增长、经济发展、生产力布局等区域性、阶段性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地预测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其中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应按现行国标核定人均用地指标的基础上确定,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等各类工业区块用地应纳入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
  4、基本农田保护:
  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突出对标准农田的重点保护,促使基本农田保护由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生态型保护转变。应统筹考虑区域内基本农田易地代保、标准农田补划(建),明确提出规划期间可以(需要)代保(委托)的基本农田、标准农田补划(建)的潜力、面积和布局,使基本农田易地代保、标准农田易地补划(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进行。
  5、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强化规划对城乡建设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的整体调控作用。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尽量利用低丘缓坡非耕地、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
  坚持“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在控制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总规模逐步缩小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城乡居民点用地结构和布局,加大中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力度,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应提出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建设的标准。
  做好中心城市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提出中心城市、各建制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规划建设用地控制范围的建议。
  提出规划期间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议。
  6、土地开发整理复垦:
  要拓宽耕地占补平衡的途径,提出补充耕地的对策,加大土地整理尤其是农村居民点整理、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积极开展优质园地整治,提出规划期间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建议,规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必须安排在城镇、集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区外。
  7、土地利用分区管制:
  按照“保护利用―重点建设―优化利用―限制建设”的次序对各类用地按规划主导用途划定不同土地空间调控区域,提出不同的管制规则建议。
  纳入保护利用范畴优先划定的是: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湿地、泄滞洪区、生态廊道、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等。
  纳入重点建设范畴划定的是:城镇和中心村新增建设用地范围、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范围。
  纳入优化利用范畴划定的是:城镇现状建成区(含各类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块现状建设用地)、保留型村庄等。
  其他类用地纳入限制建设范畴最后划定。
  8、加强公众参与和部门协调:
  积极探索公众参与的方式和方法,与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生态环境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衔接,尤其是做好与县(市)域总体规划在建设用地总规模、空间布局、建设时序、基础工作和实施措施等五方面的衔接。
  9、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加快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具体要求详见《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试行)》和《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10、注重上下协调,前期工作县、乡同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县级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在规划基数调整、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空间布局协调、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中,做到县、乡同步。
  四、大纲的主要成果
  (一)规划文本
  主要内容有:
  1、规划背景
  2、规划总则
  包括规划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期限、范围
  3、规划目标与主要控制指标
  4、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与结构优化
  5、主要用地规划建议
  6、土地利用用途分区和管制规则
  7、预期规划实施成效和创新
  8、附表
  包括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表、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多方案汇总表、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规划主要控制指标多方案汇总表、城镇建设用地“两规”衔接情况表、重点保护区一览表、重点建设项目一览表、重点开发整理项目一览表等。
  (二)规划说明
  主要内容有:
  1、规划基础数据的说明;
  2、建设用地供需平衡,各部门协调和公众参与情况说明;
  3、规划多方案比较及供选方案评价;
  4、前期工作成果的修改完善情况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应有:
  1、县级土地利用现状图
  土地利用现状图应反映规划基数。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空间布局示意图。
  3、县级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管制图。
  4、县级中心城市和省级中心镇建设用地控制范围图(1:20000―1:50000)
  五、规划编制机构和规划编制费用
  为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同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各市、县规划编制任务应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投标方式、程序要按照国家招投标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投标单位必须符合《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评选推荐标准》(《浙江省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评选推荐标准》另发)。禁止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业务。被投诉经证实转包规划编制业务或完成业务成果质量低劣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其编制任务。为保证规划编制质量,每个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在每个设区的市承担的编制任务不得超过2个。
  为确保规划编制各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经费。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经费可参照城乡规划编制经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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